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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奖代补:财政专款补助关闭小煤矿


  本报讯  9月17日,国家财政部网站发布了《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关闭小煤矿工作,并明确了这个专项资金的使用细则。 

  在印发《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称,研究制定此办法的目的是为推动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2008-2010年)整顿关闭小煤矿的工作任务。按照此办法,关闭对象是列入“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办法中称,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以实际关闭小煤矿数量为考核主体,兼顾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地区差异状况等因素,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办法还公布了测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的公式:某省(区、市)获得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关闭煤矿总数×单位补助基数×(1+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系数+地区差异系数)。

  其中:单位补助基数根据预算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当年关闭矿井实际数量、淘汰落后能力等因素确定。

  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为:3万吨/年以下(含3万吨/年)取值0;3-6万吨/年(含6万吨/年)取值0.1;6万吨/年以上取值0.2。

  职工平均人员系数为:30人/万吨以下(含30人/万吨)取值0,30-45人/万吨(含45人/万吨)取值0.1,45人/万吨以上取值0.2。

  地区差异系数为:华北、华东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产煤大省取值0;东北、中南和西南地区取值0.1;西北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取值0.2。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资金主要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等。

  据悉,今年8月底,13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相关部门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现有小煤矿淘汰关闭一批、资源整合扩能改造一批、大集团兼并重组一批,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把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处以内。 

  但是,一些地方出现了假关闭的现象,有的没有按照标准关闭,有的小煤矿仅拉倒了井架、切断了电源、封平了井口,以停代关、以封代关,同时也发生了不少事故.

  按照该办法,在按照关闭小煤矿的数量计算的基础上,产能在3万吨到6万吨的补助资金将增加10%,6万吨以上专项资金增加20%;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在30人到45人再增加10%,45人以上增加20%。 在上述基础上,东北、中南和西南地区政府获得的专项资金将再增加10%,西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增加20%。(大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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