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
农信社与银行营业所合并为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
1959年
农信社与人民公社信用部分离,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变为信用分部。
1962年
中央批转《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明确了农信社组织的独立地位。
1969年
信用社被交由贫下中农组织管理,信用社职工由脱产改为不脱产,走“亦工亦农”道路。
1974年
人民银行收回贫下中农组织对农信社的管理权,农信社恢复了业务上的自主权。
1978年
农信社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的权力统交人民银行管理,再次被印上“官办”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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