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952年属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这期间,以劳动立法为主体的劳动保护工作方向得以确立,职业安全卫生事业迅速得到发展。当时,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劣的劳动条件得不到迅速改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相当严重,1951年的千人伤亡率高达1.85。
195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了劳动保护部;政府部门、产业部门和工会组织三个系统中分别建立了劳动保护机构。
1951年,我国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劳动保护会议;
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把“安全”与“生产”统一起来,提出了“安全生产”的口号。这期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宣传劳动保护方针和政策的活动。发动群众开展了全国安全卫生大检查。各级劳动部门和产业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劳动保护的行业法规和制度。
从1953年开始,我国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
1954年,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劳动保护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明确指出了企业领导人必须做到“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责任制原则。 1954年我国首次颁布的《宪法》中,列进了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制定了的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954-1957年间,由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规就有15种,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各地区分别制定的规章制度,多达300余种。这一期间,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重大问题而拨出的专款,达四亿九千多万元。
1955年7月,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五年内国家用于经济和文化建设的投资总额达766.4亿元,折合黄金7亿多两,这样巨大的建设投资,旧中国历届政府都无法企及。
“一五”计划的宏伟目标,极大调动了各行各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工人阶级提出了“每一秒钟都为创造社会主义社会而劳动”的口号。鞍钢机械总厂的革新能手王崇伦,先后八次改进工具,发明了以刨床代替插床的“万能工具胎”,大大提高了设备利用率。大同煤矿马六孩等职工创造的快速掘进法等生产经验,不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而且保证了安全生产。
到1957年底,“一五”计划的各项指标大都超额完成了。我国的工业生产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工业布局不合理的局面得到初步改变。 “一五”期间,我国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和健全了劳动管理机构,小型企业一般也配备了职业安全卫生专职人员。此外,不少产业部门,还颁发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普遍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特殊工种安全训练制度,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等。防尘工作开始列入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来抓。
1958年以后,由于强调了大搞群众运动,生产中冒险、蛮干、瞎指挥风逐渐盛行,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受到破坏,工伤事故开始大幅度上升,1960年出现了建国以来的第一次事故高峰,伤亡率比1957年上升了三倍多,高达1.1%。。 (李彩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