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日报 7月27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提交一审,这部法规草案多处都为全国性首创。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最大亮点是首次明确农地股份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草案第13条规定,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草案第30条还规定了农地合作社的分配原则,即农地合作社应将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返还给本社农户。
农民的财产不仅限于个人财产,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草案第14条规定,农户可以实名化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作社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公益性服务及其他服务。
该草案还有一大创举,即在附则中规定,农民的劳务合作、消费合作以及资金互助合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并且,特别针对资金互助这种新合作形式,明确规定,农业合作社为满足成员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内部组织成员开展资金互助,但不得对外吸储和放贷。江苏把这种资金互助形式写入法规草案在全国还是第一家。
编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浙江、江苏等地先后着手制定、出台地方性专业合作社法规,这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因地制宜的有益补充,也是全国各地专业合作社蓬勃兴起的客观反映。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必将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我国合作经济更加持久的生命力和更加完善的发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