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将五指握成拳
对于山西省来说,最近煤炭行业最大的动态就是山西省煤炭厅在6月17日挂牌成立,取代运行了9年之久的山西煤炭工业局。这是国内第一个回归煤炭厅建制的省份。山西省政府“大部制”改革的方案实际上在今年2月下旬就已经对外公布,但由于涉及多部门机构职能和人员调整,煤炭工业厅直至6月17日才正式挂牌。
山西煤炭厅挂牌成立后,原来归属经委、发改委的煤炭管理职能重新划归煤炭厅。据了解,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的职能包括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初审,而山西省经委能源处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发煤炭经营许可证。此外,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具有规范煤炭生产、经济运行等职能,山西省经委具有协调煤炭产运需衔接等职责,划归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则对煤炭实行生产、经营、衔接“一条龙”管理,有利于提高统筹管理的效率。
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员高峰介绍,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调整,最终由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演变成多头领导、分散管理的格局,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管理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而煤炭厅的建立,自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山西省政府一官员在接受采访时称,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升级的背后,是大煤炭战略新形势下配套大管理格局的需要,如何科学制订煤炭发展战略,如何提高对全省煤炭市场的管控能力,这是摆在新上任的王守祯厅长面前的一道难题,而目前迫切需要完成的是山西省政府提出的煤炭大整合问题。
据悉,目前整合途径有:一是对重组进入煤炭大集团的煤矿企业,由煤炭大集团在煤矿所在地登记注册子公司,确保税费上缴渠道和各方既得利益不变;二是保持重组前的利益分配格局不变;三是对原国家和各级政府投入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各类资金,转为国有股份,按股份分享利益;四是对原地方国有煤矿的从业人员,顺延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保持原有待遇不变。
但是,这条路走起来并不容易。从整体情况来看,山西省煤炭企业平均规模明显偏小,产业集中度明显偏低,整个产业的机械化、信息化程度不高,煤炭行业多、小、散、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扭转。
重庆:让责任不落空
日前重庆市通过了《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确立了“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予以法定化和具体化,构架起行政问责、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责任跟踪追究体系。
规定将领导个人安全职责法定化,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的3种方式:行政问责、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其中行政问责方式有9种,包括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
规定结合重庆安全生产的实际,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在下列5种情形下将被行政问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3起且超过目标考核指标一倍的;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起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中,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四是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是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未履职责任、违规审批责任、隐患排查督促责任、事故处理责任”等方面的39种行政处分情形。
规定还明确了对责任人员的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也要追究。与之相对应,规定按照“履职必须到位,尽职方能免责”的思路,明确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不予处分;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处分。 (李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