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浮出水面。在九年时间里,这项旨在规范行业、服务“三农”的制度,不但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在化肥行业尤其是复混肥行业里饱受争议。今年,在化肥行业“国六条”的政策导向下,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新政策有望出台,而“肥料登记许可证制度”是否将在新政策中被重提或被废止,再次成为行业关注的热点。
肥料登记从争议开始
复混肥企业反响强烈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由此可见出台这一《办法》的初衷。
然而,《办法》自开始执行以来就引起了诸多争议。2001年年初,国内许多复混肥企业就对农业部根据这一《办法》,要求复混肥生产企业办理登记而反响十分强烈,纷纷向有关协会、部门反映情况。复混肥企业深感该《办法》的不合理性,不仅造成市场流通混乱、企业负担加重,而且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化肥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对此,复混肥企业纷纷强烈要求农业部,尽快修改对复混肥进行登记管理的规定。
与此同时,全国多家肥料企业还针对《办法》中有关规定提出了质疑。《办法》中规定,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长期使用的“传统肥料”都是免于登记的肥料品种,其中高浓度复合肥在列。但是,为什么单独规定了高浓度复合肥可以免于登记,而中、低浓度的复混(合)肥料就需要登记?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很多省份规定高、中、低复混(合)肥料都要登记。
对此,业界人士认为,登记的目的主要是对肥料进行肥效和安全性评价。以氮、磷、钾为基础的化学肥料,其生产工艺成熟、化学组成稳定,在农田已长期使用,属于安全、有效的化肥品种。而且很多复混(合)肥料的配方又是农业部门、农业专家提出的,再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登记,无疑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从呼吁修改到建议取消
2001年8月,在《办法》执行一年多的时候,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以内参的形式向有关部委、领导反映,认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存在着法规制度的不严密性、实施过程中的不可操作性,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生产和产品营销,增加了复混肥成本,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并建议尽快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多年来,这方面的争议从未间断,尤其2004年7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随着国家这一“大法”的出台,农业部关于肥料登记的“小法”再次成为关注焦点,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中国磷肥工业协会认为,该《办法》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原则是减少行政干预,减少管理层次和行政收费。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收效甚微,反而演变成了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和乱收费。化学肥料在最终实现价值的过程中存在的生产、营销、使用三个环节,农业部门对使用环节进行管理是其本职工作,而生产和营销环节他们并不熟悉,也没有能力。在现行管理体制中,生产环节有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国资委(国有企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各专业协会各司其职,进行指导和管理;清洁生产有国家环保局,质量方面有国家质检局,市场方面有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政策方面有国家发改委牵头,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分头负责。农业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应把重点放在科学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提高农民种田技术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等方面上,但是,农业部多年来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据悉,肥料登记管理所谓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年)第二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有关人士就此依据提出质疑,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6月颁布实施,经修改后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怎能作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依据呢?对此,中国农资流通协会认为,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对肥料进行登记或实施许可的前提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自行创设的行政许可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这项没有合法出生证的行政许可,理应被清除。
反对声、建议声、取消的呼声伴随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一路走来,而且在第9个年头,取消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由于国内许多复混肥企业一直对实行复混肥生产企业办理登记收费反响强烈,反对声从未间断。多年来,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曾先后向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领导部门反映,要求取消这一《办法》。
今年5月23日,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再次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协会认为“肥料登记”的核心其实就是收费,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在肥料登记制度实行以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初衷并没有实现,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并未减少。相反,企业与“多头执法”、“层层交费”的剧烈矛盾不断增加,而在利益转移的链条中,农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为了中国化肥产业稳健发展,更为了中国农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因而再次建议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近年来,本报编辑部经常接到化肥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反应因“肥料登记制度”给企业带来困惑及负担的电话,要求媒体向有关部门呼吁:尽快解决这一多年来困扰企业的难题。2009年5月,本报针对肥料登记制度问题向化肥行业近千家企业发出调查问卷,其中一项为:关于肥料登记制度实行9年来,对于行业的实际影响,如果用“继续实行”、“需要改进”、“彻底废除”来概括,您如何选择?在手机短信和书面回复中,选择“彻底废除”者达到六成,“需要改进”者占据近四成,坚持“继续实行”者几乎为零。
农业部下大力抓登记管理
在不断的争议声中,多年来,农业部仍下大力抓这一项工作,先后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今年4月15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据《通知》说,在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中,一些地方还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越权超范围登记、省际间登记要求不一致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下发《通知》旨在为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肥料登记要求和程序。
从今年农业部下发的这一《通知》中可见,在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中确实存在问题,多年来的争议也并非空穴来风。存在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一项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完善。但关键是 “肥料登记制度”实行9年来究竟为化肥行业和企业带来了什么?在各地实行过程中是否真正起到了规范行业、服务“三农”的作用?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报组织记者对有关企业、职能部门及专家进行了详实调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法理质疑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被法院驳回
2009年3月20日,云南省宣威市农业局在检查中发现云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宣威经营部在宣威市环东路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用复混肥料。宣威市农业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给予经营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同时查封所经营的云南龙山化肥有限公司通用复混肥70吨。对此,云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宣威经营部不服,并对宣威市农业局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最后宣威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对原告云南农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宣威经营部的行政处罚,诉讼费用由宣威市农业局承担。
云南农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宣威经营部代理律师吉龙华当时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宣威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是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修订),而该《办法》没有上位法的依据。1993年7月2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没有任何关于肥料登记方面的规定;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法》进行了修改,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而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原告销售的通用复混肥料需要实行登记或许可的规定。
第二,被告宣威市农业局所做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首先,农业部《办法》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年),因为该法规定肥料的生产经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而不是依照农业部的规章实施登记或许可。其次,农业部《办法》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部门规章仅仅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肥料要进行登记,《办法》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是应当撤销或废止的。原告销售的产品既然已经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说明已经纳入了国家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范围,而该产品既然已经获得了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说明已经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质量,自然就可以生产和销售,被告以《办法》处罚一个获得生产许可和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是滥用职权的表现,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办法》还没有上升到条例的高度,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年)中,也没有为《办法》提供法律依据,所以农业部的《办法》也就没有执法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必设则设,可不设则不设”
据了解,几年前农业部就已经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准备将其上升为《肥料登记管理条例》,但是由于在业内争议颇多,一直被搁置下来。而《肥料登记管理条例》的依据应该是2004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那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是什么呢?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的李昊锋明确指出,《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则是“必设则设,可不设则不设”,这从其相关条例就可以看出来: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由此,李昊锋提出,采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做法,要设置《免于登记的肥料产品种类目录》,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长期使用的“传统肥料”都应该是免于登记的肥料品种。对《目录》之外的新型肥料实行登记制度。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环保要求的提高,农产品的安全,农业生产的需要等因素动态调整《目录》。调整程序为,农业部门会同质检、环保、卫生、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包括管理相对方)商定调整品种(可以调出、也可以调进),报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这样明确列出免于登记的产品,只是对有必要进行登记的产品进行登记,才符合《行可许可法》的“必设则设,可不设则不设”原则,减少政府的工作,减轻企业的负担。
被忽略的听证程序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之所以会受到诸多企业的质疑,在于其从公布到后续的修改都缺乏了听证程序,而该《办法》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还与国内所有的肥料企业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和四十七条对听证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相关法律界专家指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必设则设,可不设则不设”原则,可以推出来复混肥、BB肥等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应该免于登记,而农业部在免于登记的目录中并没有将这些产品列进去,就给配方多样化的复混肥企业及BB肥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再加上确定登记产品的过程没有举行过听证会,这就难免让企业对免于登记产品目录的合理性产生了很多质疑。
登记费,沉重的焦点
从来登记要收费?
在调查中发现,登记制度中“登记费”成为焦点中的焦点。企业及业内人士对于一些非常规的肥料进行登记还是表示支持态度的,但在肥料登记费上面,企业则颇有异议,毕竟,一个拥有上百个配方的复混肥企业,其需要缴纳的肥料登记费用就可能在几十万元左右。登记费成为业界质疑的重点。
业内专家以《行政许可法》为据,提出质疑“登记费”的理由。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另外,《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在这条规定中,许可收费已经明显逾越《行政许可法》,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登记费”如何收?收多少?从而给了各省各地收费的自由空间,进而造成全国“肥料登记费”乱象。
在农业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做好2005年耕地与肥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肥料登记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规定,不得直接和变相收取肥料登记费用。开展肥料登记工作所需经费,要通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也就是说,农业部根据财政部和发改委通知的要求,取消其中列出的土壤肥料测试费和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费(含登记证费),对于其他需要登记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也是不应该收费的。
关于异地备案该不该收费,在2002年,农业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登记肥料产品的异地备案只收取工本费。发布登记产品及备案产品公告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即使收费,该收多少?
有人提出来,《行政许可法》中并没有规定不能收费,因为其中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对此,有业内人士提出质疑,一方面,《行政许可法》中提出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另一方面,对于收费的项目及收费标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执法混乱的现象。
在收费标准上,各省的标准非常不一致。下面是本报记者采访的一组数据:
成都玖源复合肥有限公司:每个配方500-800元,临时和正式登记证均需收费,登记证过期以后还要再次登记,各地收取费用不一,从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
广东中加复混肥厂:每种产品一般上交2000元左右。具体由抽样费、检验费、公告费等组成。此厂的配方在生产前都由农业部门严格检验后才生产,所以没有办过临时登记证。
山东烟农红太阳肥业有限公司:肥料试验费6000元/批(由当地市级土肥站收取),肥料检验费800元/个(由省土肥站收取)。目前公司有36个正式证,9个临时证。临时证和正式证在办理时收费一样多。
烟台禾生道肥料有限公司:每一批登记的肥料第一种含量收取6000元,第二种含量500元,以次类推,每个配方平均每年上缴的费用为5000元。
山东枣庄市安鲁化肥有限公司:一般登记证收费为5000元左右。项目具体包括:试验费、检验费、工本费等。临时登记证为5000元左右,正式登记证为1000元左右。上交给省市土肥站。根据省市土肥站组织办理的时间来定,一般每年办理3、4批,最快的也要2个月。
陕西阿康农化有限公司:土肥站承诺15个工作日办理完备案手续,但是从产品送检到完善资料等手续,需要大约7个工作日。到土肥站来回得跑3次以上才可以拿到备案证。办证大约需要1个月时间。 按照规定办理登记证不收费,但是每个产品要收取700元检验费。而且指定异地检验机构检验,产生中间环节费用,给企业检验过程中造成很多不便。
因此,有人指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难以上升为《肥料登记管理条例》,就在于其更多的是一个惩罚性的政策,在《办法》中模糊收费内容,且对具体的收费标准没有进行设置,这就使得各地在执行《办法》的时候出现较大的差异。另外,2002年,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登记肥料产品的异地备案只收取工本费,但在很多省份异地备案收费却不仅仅是工本费,而要另外交纳数目不小的款项,一些地方重复备案,重复收费,年年备案,年年收费,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因此建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如果要继续贯彻实施,将收费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严格的设定,基础的执法才有可能变得规范。
登记费如何监管?
虽然目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还难以找到法律依据,但是其收费已经经历了9年多的历程。有业内人士估算过全国的“肥料登记费”,拿复混肥来说,按照一个配方每年平均登记费2000元(很多地方远远高过这个标准),一个中等BB肥企业每年50个配方,一个企业一年的登记费将达到10万元。全国这样规模的BB肥企业大约在5000多家,这样全国BB肥企业一年上交的“肥料登记费”就可能达到5亿元,9年累计上交登记费将达到45亿元。同时,复合肥以及叶面肥等企业全国也是几千家,他们上交的登记费也不在少数。这样计算,全国化肥企业每年上交的“肥料登记费”将超过10亿元,9年累计上交农业部门的“肥料登记费”将达到100亿元。
100亿元,甚至还要多,无疑是一笔巨款,这笔巨款究竟去了哪?该如何管理呢?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农业部门如果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进行收费,应该指定专门的银行负责费用的收缴,要做到收支两条线,由国家来决定这笔费用的分配,而不是由农业部门收费,自己进行管理。
“为农服务”跑偏了
农业“三站”,说不清的身份
专家认为,农业“三站”作为肥料生产经营的局内人,在登记过程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模糊的身份导致“为农服务”逐渐跑偏,让行业产生误会,也让自身陷入尴尬境地。
在记者采访中,多家行业协会以及化肥企业对于农业“三站”的身份表示质疑。中国磷肥工业协会理事长武希彦表示,目前县以下的农业“三站”大多“名存实亡”,为了维持生计,他们建设了很多生产厂,搞肥料经营。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部门保护、行业垄断弊病造成很多矛盾和腐败。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副会长龙文认为,农业部门拥有了肥料登记权力之后,它的双重身份就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普遍质疑。肥料登记执行起来很难做到公正、公平,容易产生腐败。要执行这个办法,省以下农业部门只能委托各地农业“三站”的人员来实施。而目前县以下的农业“三站”搞化肥生产和经营的不在少数。在具体执行中,很难一碗水端平。
多家复混肥企业反映,肥料的登记和监督执法都是由各地农业行政部门主,而每个农业部门都下属有农业“三站”(植保站、土肥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多年来这些单位自身也开办了许多肥料生产厂,并代理经销肥料产品。在执法的同时,自身也做同类产品的经营,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合理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
与“测土施肥”背道而驰?
2004年湖北省枝江市农民曾祥华向温家宝总理提出测土施肥的要求,从而拉开了我国新一轮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的序幕。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搞好沃土工程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自此,国家每年投入数亿元资金在全国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而且投入资金每年在逐步递增。
据了解,《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提出“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产品免予登记”,2008年12月1日,BB肥国家标准GB21633-2008正式实施,而在实际生产经营中,BB肥并没有被免于登记。国家大力推广发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BB肥是这一技术落实到田间地头的物质载体,为此,有关专家指出,一边是政策鼓励,一边是部门制约,登记制度与“测土施肥”背道而驰。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查中心(上海)副主任商照聪认为,BB肥是掺混肥料的一种,它只要是合格产品,符合标准和规范,实际效果差异很小。完全可以由市场自己来检验,农民自己可以选择合适的厂家、合适的产品,国家只要抓住产品质量,别让企业偷养分就可以了,BB肥登记已经没有必要。
陕西阿康农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康满红认为,不取消肥料登记证的制度,企业就无法参与测土配方施肥。登记证制度要求每个产品、每个规格都要办理并取得登记证号,备案手续过于繁琐。登记证制度已经影响“测土配方施肥”的发展。为了尽快、全面的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如果能取消BB肥登记管理制度,很大程度上就会促进BB肥行业的蓬勃发展。
北京澳佳肥业有限公司王小玮表示,对企业来讲一个配方只能对应一个登记证号,那么申请登记的费用就要多出十几万,产品包装更是一笔不菲的支出,每换一次配方或者登记证号都要重新雕版,版费大概要多出几十万,登记证到期,原有的包装袋、单价近千元的雕版都要变,既浪费了钱财,又浪费了资源。
市场秩序收效有限,农民承受更重负担
据企业普遍反映,近年来化肥市场秩序并没有因为登记证而得到明显改善,假冒伪劣、违规经营等各种现象让化肥市场乌烟瘴气,人心不宁。工商、质检、农业等各部门多头执法,不但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反而出现了“好管的都去管,不好管的没人管”、“打大不打小”的现象。
黑龙江多家企业表示,在东北,化肥市场“一团糟”的局面并未得到改善,肥料登记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在基层市场,各种部门去执法,最终都变成了“拿钱摆平”。登记制度不但没有管好市场,反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负担还是加在了最终消费者——农民的头上。
烟台五洲施得富肥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学江表示,肥料登记制度中“一品一证”的要求,对于复混肥行业是一项庞大的工作,每一种肥料从申请到取证少则三五月,多则大半年,这与肥料创新与季节性产品特性相互制约,“产品越丰富,登记费越多”更成为压在企业身上的沉重负担。而在利益转移的链条中,农民成为最终的“埋单者”。
进退之间的选择题
“登记制度”不是国际惯例
在肥料产业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肥料管理也必须与“国际惯例”相适应,但是在现实中,国际肥料管理各有不同,而目前的中国式“登记制度”并非国际惯例。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毛达如表示,国外情况各有不同,但都是采取国家监管的方式。比如美国,是每个洲分开管理。像美国、加拿大通过法律,对企业的准入管得很严,要求企业必须年检,年检要求也很严格,他们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是,我国管的是市场而不是企业,国外只要管好企业的话,基本就可以保证市场规范。我国在肥料管理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应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这个角度来说,未来肥料监管只会越来越严,而且从管理手段上说,我们还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
成都玖源复合肥公司麦子逊表示:“我们应当学习国外的经验。麦子逊在外国考察时发现,一个年产10万吨级肥料的企业就拥有1000多个配方,如果按照中国的现行制度,恐怕那个企业的管理者都会头疼。而美国人则不,他们采用动态抽检,不定时地到企业或市场上进行检测,一经查实有不符合标准的肥料,即给予厂家严肃处理,进入司法程序,判处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甚至终身不得从事化肥生产。而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登记办法》,改进还是退场?
2006年,由农业部牵头起草的《肥料管理条例(送审稿)》因为涉嫌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翻版和扩充,而受到业界强烈反对。现在,当大家都在呼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新政策有望出台的时候,《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到底是进是退?有人大声疾呼彻底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也有人认为《登记办法》初衷良好,需要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改进。
中国农业科学院测土施肥中心主任白由路认为,肥料登记还是非常有必要的。肥料登记的好处是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给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依据。现在的肥料登记并不复杂,只要符合标准都很快就可以办理,只是新型肥料比较慢一些,因为一年只做两次,而且涉及到专家评审,所以时间较长。但是,如果肥料不登记的话,那化肥市场就乱了套。现在登记虽麻烦点,但是还是必须的。
成都玖源、烟台五洲丰、美国美盛等多家化肥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表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2000年出台的,当时市场比较混乱,市场竞争缺乏公平,急于获利的厂家不少,而随着近几年来国家打击假冒伪劣和整顿市场秩序力度的加大,无序的市场秩序已经大大改善,潜心抓生产、搞营销、做品牌的企业已经占据了多数,如果说肥料登记制度在过去曾规范了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现在已经明显滞后,应该退出历史舞台。
业界建议改进《登记办法》
在记者调查中,众多企业以及行业协会提出了对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改进的建议,虽然关注角度各有不同,但都是同一个目的,希望登记制度能在化肥产业大发展的背景下与时俱进,更加合理。
关于改进《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业界提出很多改进建议,这些建议普遍聚焦以下三点:
一、建议停止肥料登记收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存在着法规制度的不严密性、实施过程中的不可操作性,收取肥料登记费,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生产和产品营销,增加了复混肥成本,从而加重了农民负担。
二、建议复合肥、复混肥免予登记。取消复合肥、复混肥等部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长期使用的,证实是安全有效的肥料应该被逐步纳入免予登记的目录。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肥效机理不是太清楚的叶面肥、新型肥料、微肥等肥料确实还需要登记制度来进行监管。
三、建议多部门联合制定,尽快出台《肥料管理条例》。防范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协会、肥料生产厂、营销商等单位参加,制定一个全面的、可操作的《肥料管理条例》,进而过渡到《肥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