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迅速。据对某家县级农合行的统计,到5月末,全行共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020笔,金额4.98亿元,吸收保证金存款2.43亿元。最近,该行在内控制度有效性检查中,发现信贷资金转入保证账户的有5例。这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风险点,农合行管理部门需引起高度重视。
制度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目的是减少风险,如果信贷资金转为保证金,等于将风险全部转嫁到银行。分析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低。有的信贷员对制度学习不够,不知道信贷资金不能用作保证金存款,而违规办理转账业务。二是企业法人代表改变贷款用途,他们认为贷款到账户后就是该企业的资金,所以自己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有的企业“聪明”一点,将该笔贷款资金转入第三者账户,然后又把该笔贷款资金转入到自己企业账户,用于保证金。三是临柜人员无法监督。由于临柜人员在办理企业贷款入账和使用贷款资金时,一般凭企业交付的收付款凭证进行记账,而电脑只显示存款余额,临柜人员不能发现其资金的来龙去脉,也不可能去查每笔资金的进出情况,因此临柜人员无法监督。
浙江省银监发[2005]196号关于印发《规范和加强辖内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指导意见》文件关于加强保证金管理中对此有严格规定:“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并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发放贷款作为保证金或转为定期存款,用于办理票据业务”。
为此,笔者建议信贷人员要认真做好企业贷款的“三查”工作,帮助企业合理安排融资项目,做到企业资金需求心中有数。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告知企业:贷款资金不允许转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在此基础上,要核查该企业的存款明细账,查明保证金的来源无误后,方可办理。并将贷款日期与承兑汇票签发日期错开,如果企业在当日既要办理承兑汇票,又要办理贷款业务,应先将承兑汇票业务办妥后,再发放贷款,避免贷款资金用于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