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2002年应聘到了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工作,但是公司以新成立、很多细节没有落实为理由,没有马上跟职工签合同。直到2003年8月,公司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可小李发现公司给他的合同中有很多打印错误,工作职责也不明确,而且小李加入公司的时间也与事实不符,于是向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当时没有签合同。公司答应考虑一下,结果半个月后以工作不满意为由,口头将小李辞退,并说由于小李拒签合同,扣发当月奖金,只发当月工资,没有经济补偿金。
小李对此非常不满。他觉得自己早就将档案转入公司在人才的集体账户,每月领工资,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没有及时和他签合同,是公司违反劳动法。而他也并没有拒绝与公司签合同,只是提出修改意见,公司单方面解除这种劳动关系应给予补偿金。为此,小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公司在答辩状中却认为:经济补偿和赔偿前提是解除劳动合同,没合同,就谈不上解除;公司新成立时并非故意拖延订立合同,是发展中的客观原因;后来是小李自己不想签合同,而不是公司,现在公司全部职工都已与公司签定了合同。
其实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公司以新成立、工作忙为理由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公司的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小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打印错误,工作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签的证明。
至于说未签合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的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这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适用有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小李可以获得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