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你好。我是一间木材加工厂的职工,前一阶段因为工作需要,被借调到一间家具厂工作。可是就在家具厂工作期间,我不小心摔断了腿,共花医药费、护理费等10000多元。事后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认定我所受的伤为工伤。出院以后,我就先后到木材加工厂和家具厂要求报销所花费用,可他们互相推卸责任,拒绝了我的要求。木材加工厂负责人认为,我是在家具厂工作期间受伤,理应由家具厂承担赔偿责任;家具厂负责人则认为我属借调性质,其劳动关系不在本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木材加工厂承担。现在我非常着急,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应该找哪里报销费用呢?
读者:小 王
小王:
你好。你的这种情况应该找木材加工厂报销工伤费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指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对于你应享受工伤待遇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因为你是在借调期间受到伤害的,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你这种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原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也可以约定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