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作为由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成的金融组织,根在农村,在农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必须把自身发展同做好支农工作、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居民非农化、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新情况结合起来,依托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找准支农着力点,创造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点。
产权改革不拘一格
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的主力军,无论怎么进行改革,都应当有利于实现上述功能。只要是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是信用社发展的可行方向。在农村贫困地区,现存的信用社组织形式如果不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可突破现有的各种形式,进行有益的探索。
改革不能在现有的机构与组织既定的前提下推行,首先要确定其功能,然后据此考虑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最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与组织。构造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框架,主要和首要考虑的应该是其功能作用,而不是其“出身”。民间借贷和合作基金会,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说,不是正规的安排,特别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监管保证,风险性大。但从功能角度来说,其生命力恰恰在于替代了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所欠缺的功能。
一方面要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安排,必须首要考虑功能因素,特别是通过改革要能够提供目前被非正规制度安排金融所替代的功能供给;另一方面,把正规安排之外的金融行为,通过引导和规范纳入到正式制度安排中来,扬其功而避其险,这是考虑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安排应当具备的视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难免会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甚至在短期内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稳定,我们必须坚持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的制度特征,并通过相应的制度约束,保证其功能实现。
探索服务新模式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发展较好的省份的共同点在于,在经营中能真正立足于“三农”,端正经营方向,对支农方式进行创新,积极拓展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各地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要求选择不同的服务方式,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投向、贷款方式、对农户的授信额度,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农村生产力发展和为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服务的新方式。
首先,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制定分类指导措施,创新支持方式。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种养大户、品牌农业、产业化组织、个私经济组织,可以分别实行支农信贷卡、联保贷款、一次性贷款授信、评优授信等方式,确保信贷支农。
其次,应根据经济变化的新需求,强化服务功能。如创新贷款品种、增加服务手段、转变服务方式、提供市场信息等。同时要加快改革步伐,突破机制障碍。通过加快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确保内部机制改革和扶持政策逐步到位;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内控机制、创新信贷管理机制等,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效益、管理效益和经营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加快行业管理体制改革
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已处于加快分化的时期,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属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不宜笼统地将其定位为合作金融。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定位问题,可依据“少说多看”的原则暂时搁置起来。全国的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体制,必须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考虑到信用社松散、多特征、多样化的现实条件,全国性纵向行业管理模式不可能管好信用社的经营行为。第二,权力集中的紧密型行业管理往往导致官僚主义、低行政效率和寻租行为。第三,行业管理实际上形成利益集团。第四,如果信用社在机构上多种模式并存,就不需要一个全国性行业管理部门来抓经营管理。因此,从行业管理来看,农村信用社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层层服务的方式,组建金字塔式的组织体系,不仅有利于建立覆盖全国的资金清算系统和通存通兑系统,增加其行业竞争力和拓展业务的能力,也有利于信用社更好地在系统内部调剂资金头寸、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而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和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能力。
业务求创新 管理求突破
要在拓展中间业务方面寻求突破。进一步增强和完善信用社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信用社在农村和城区的网点优势,积极争取开办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委托业务和代收代付业务,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宣传营销活动,向社会推介服务项目和业务品种。加快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形成完备的支付交易结算系统和金融信息系统,为中间业务发展创造技术和信息条件。
要培育有理性的控制权代表、农村信用社分散股东的代理者——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一个专家化的群体,代表农村信用社的自然人投资者行使资本经营权或所有权。首先机构投资者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克服农村信用社众多单个自然人股东行权能力不足或无行权能力的问题;其次机构投资者集农村信用社众多小额投资者的资本,股权集中度较高,也具备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的条件。因此,可以认为,农村信用社领域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将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的历史性转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