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9年6月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贵州出台矿山安全事故赔偿新规


  本报讯  贵州省从6月1日起实施矿山安全事故赔偿新规定,扩大了实施范围,并规定若赔偿不到位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垫付。

  据了解,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了《贵州省井工矿山矿井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经济赔偿规定》,将原执行的煤矿矿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经济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的政策推广到非煤矿山,由合法矿山扩展到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其中还包括了因抢险救灾牺牲人员的赔偿,要求事故善后工作由事故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规定》要求,事故赔偿因业主逃逸、无力赔偿等原因造成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由事故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现行垫付,事后再向责任主体追偿。

  贵州省安监局有关人士认为,新规定的实施,将提高矿山非法开采事故成本,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矿山的成果,起到切实保障矿工和抢险救护人员利益。(安  集)

3上一篇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