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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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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6月1日施行


  本报讯  公安部、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发布,于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6章37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奖惩和附则,明确了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监、旅游、文物等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和教育培训内容;依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学校和单位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分别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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