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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对餐饮:心有余力不足

□ 本报记者 尤云 李彩琴

  用“洗虾粉”洗一下,又黑又脏的小龙虾很快便色泽鲜亮。日前媒体的报道让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浮出水面,超剂量使用这种漂白剂,会引起急性肝肾中毒及致癌。

  “洗虾粉”成分到底是什么?上海市食药监局有了正式定论:目前上海市场上存在2种成分的“洗虾粉”,一种是柠檬酸,另一种是焦亚硫酸钠。虽然这两种成分的确属于合法的食品添加剂,但“洗虾粉”中还有很多没有分离出来的成分,将对人体造成潜在的巨大危害。同时,小龙虾并不在这两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内,且清洗方式的用量远远超过了其最大添加剂量,因此“洗虾粉”明显违法。

  然而,也就是这样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水产品“清洗用品”,从很长一段时间被饭店商家当成“潜规则”使用,有关监管部门竟然毫无查觉,不能不说是对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严峻挑战。

  餐饮安全不能放心

  《楚天都市报》5月20日披露,不法商贩生产的人造猪血=少许猪血+甲醛+生粉+染色剂+工业用盐,而作坊老板把人造猪血运往多个菜场和餐馆,而武汉市工商局有关人士指出,目前武汉市面上,绝大多数猪血为“人造”。

  《西宁晚报》5月17日报道,该市胜利路“阿瓦山寨”饭店后厨卫肮脏,消费者竟然与那些浑身病菌的老鼠共享“美味”。在被创卫检查督导组查处后,一些消费者认为,9800元的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太轻了。

  5月8日,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镇非格完小13名学生和罗平县看守所52名在押人员相继发生食物中毒反应。9日,事故原因初步查明,65名食物中毒人员属吃了从宜良运进的白菜引发。

  5月8日发生在重庆潼南县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化验已有结果,导致89名婚宴参加者食物中毒的是副溶血性弧菌。副溶血性弧菌主要污染海产品、鱼、虾、贝类等,在加工、制作海产品的饭店、食堂的案板上污染机会很高。

  4月28日下午,甘肃兰州市银山乡旋马滩、小水子、斜路洼等村突发群体性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共计发现疑似食物中毒的患者131名。经兰州市公安机关侦查,两名贩卖酿皮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3月30日上午,湖北十堰张湾区东风公司46厂大门右侧的小博士幼儿园突发儿童食物中毒事件。截至3月31日,已有135人出现中毒症状,包括儿童128名,教职工7人,其中10名儿童症状较重。当地卫生部门初步诊断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

  如何实施将是关键

  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与1995年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在叫法上虽只两字之差,最大的变化在于明确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2009年5月11日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指出:今后,餐饮企业如违反《食品安全法》,并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面临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违法食品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据悉,《食品安全法》明确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避免标准相互“打架”。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餐饮业食品安全制定了管理规范,并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种违法行为制定处罚细则。其中分别对涉及《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腐败变质、检疫不合格、超过保质期、使用未经过安全性评估新的食品原料或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等各种情况进行了细分,还将包装、运输、库存、标识纳入了管辖范围。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消费者对此心存疑惑,甚至对管理规范的可执行性提出置疑。

  “在日常生活中,餐厅扁豆未熟透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小商贩使用工业用盐烹制食品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出事后,多数小餐饮业者都会闭店逃跑,拒绝承担事件赔偿的后果。面对这样的结果,你又找准去罚款呢?”从事教育培训的王先生的担心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心声。

  “法规自身存在隐患。”来自河北的张先生在电话中这样回答记者的提问。“《处罚办法》中说,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作为管理部门,以什么样的手段实现这个规定呢?出事的饭店老板如果由其亲属申请法人开业,又如何能够发现呢?”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针对以上关于事故责任人逃逸或改头换面等可能发生的恶性对抗手段,目前尚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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