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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发展的建议

□ 陈阿兴 崔 琳

  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级人才供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民的知识和技术水平偏低,即使按设立条件组建专业合作社,但也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于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发展都是不利的。

  总的来说,在组建专业合作社初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规划其适度经营规模,在运营时期需要不定期地对组织的有效经济规模进行测定,并对将来发展的规模进行理性预期与规划,这就需要高级并很专业的人来进行规划、测定与预期。而在管理层,同样需要高级管理人才,优秀的管理人才能使内部协调管理成本保持较低状态。发展是硬道理,生产是最根本的,对基层专业合作社来说,同样需要大批的技术指导人才,用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和合作社的发展。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来说技术进步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只有基层农民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实现一定的技术进步,实现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性才有可能。

  专业合作社走市场化之路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说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但它的存在又是以市场为载体的,所以它的存在和发展不可能离开市场而孤立存在。因此,只有在市场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经济与否才能得以检验,也只有在市场条件下,通过竞争促进众多的专业合作社的优胜劣汰、强者更强,并使不适合走专业合作社这条路的弱者寻求其他发展路径。同时,合作社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变革创新,在变化中求生存。

  横向与各种农民组织联合,纵向形成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

  各个不同的专业合作社间以及与相关的农民合作组织间都不应是孤立存在的,这些机构间应该彼此联系、彼此合作,这样做不仅可以达到优势互补而且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必然会节约一定的成本能够实现一定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同时要建立自下而上的联合组织体系,建立相关的监督体系,使各层机构间能协调好关系并紧密联系,并由最高层从全局来规划,从而了节约各个基层分别进行规划以及调配资源的成本。

  不同地区区别对待,设立条件灵活化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间的发展情况不同,发展的制约因素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因此对于不同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发展要采取不同的措施,因地制宜选择其最佳的组合模式,设立的条件应该灵活化。只要是符合市场运行条件并符合农民需求的,能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加以组建。

  一方面,专业合作社要实现由专业化向综合化的灵活过渡。由于“同类产品”的限制,其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实现必然存在一定的障碍,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逐步实现综合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与强大的资本集团相抗衡,要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实现综合化是一有效途径,可像日本农协那样试图多种经营。因此,专业合作社的“同类产品”的这个设立条件也要灵活考虑,如果多种产品并非“同类”,但其组合能够实现一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提高竞争力,就可以设立。

  另一方面,对5人以上的成员数量限定也要灵活。专业合作社法中,虽然规定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但是这占80%的农民的集合能否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是有待考核的。要分情况具体到某地区来看,即使达不到此份额,但若他们的联合能够实现规模和范围经济性,这样的专业合作社也应允许设立。

  加强对合作社经济理论的研究,加强农民合作意识

  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有着其特定的历史、社会、文化和经济背景,有着特殊的发展规律,我们的相关理论研究还不够成熟,不能很好地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来解决现存的众多问题。因此需要加深对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理论研究,从而能以更好的应用。

  从国外各个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来看,其各种合作组织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与广大农户的强烈的合作意识以及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密不可分。“合作社思想”奠定了强大的社会基础,社员的强烈参与意识,使合作社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合作社是人的合作,合作社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员的合作意识与参与程度。而我国在这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需要加强各方面对合作社的关注,尤其要对有着切身利益的农民进行合作社相关知识的教育,加大合作社的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合作经济研究中心


□相关链接

  ◆专业合作社的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是指在一个给定的技术水平上,一个经济单元随着规模扩大、产出增加而使得其平均成本(单位产出成本)逐步下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中第十条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有5名以上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第十四条中对其成员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里对成员数量的界定是清楚的,但是从规模经济的角度来看,其界定又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对成员数量的界定(5名以上)是否能达到我们所说的规模经济即适度生产经营规模,是有待深入考究的,这种设立条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经济隐患。首先,五名以上成员中未必都是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农民经纪人、运销户、农资供应商等均可以成为专业合作社成员;其次,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和农业劳动者快速减少,专业合作社的需求者必将受限,因而基于一个自然村落并以“同类农产品”为限组织起来的单个专业合作社必然经营规模有限,难以成为农产品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的“抗衡力量”,保障成员利益;再次,每个专业合作社有限的经营规模势必造成合作社在农资采购、信息与技术提供、储运、品牌等经营管理方面的规模不经济;最后,各个专业合作社还始终存在着在一定区域内和跨区域联合以实现规模经济的问题。

  ◆专业合作社的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是指利用多样化活动(产品多样化及多种服务等)来分摊固定成本,从而享受共同投资和多样化经营,以降低成本获取经济利润。“同类农产品”是界定专业合作社的关键性指标,这种规定与我国各地强调发展特色农业、“一村一品”等比较相符。从专业合作社法的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专业合作社是多个单位(农户与其它成员)在生产经营单个品种的农产品,而从范围经济范畴来看,范围经济的实现却是多种产品共享同一资源来节约成本即一个经济单元(或者一个经济单元多个分支单位)生产经营多种产品。由此可见,生产经营“同类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理论上至多实现规模经济,却不能获得范围经济。同时,多个单位间的协调管理、统一目标等都是存在成本的,如何使这些成本比实现范围经济所获得的利益低,也是关键问题所在。此外,专业合作社还存在着一定地理空间上的联合以获得更大市场抗衡力量的“范围”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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