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以来,各地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致力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重塑经营理念,使竞争能力不断增强,整体社会地位和形象大幅提升,初步实现了由形似到神似的转变,保持了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回顾改革历程,有很多可喜的变化令人振奋和鼓舞,也有许多经验值得总结,更有不少未来发展中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需要解决。
面临的困难
(一)法人治理机制中“形似”与“神难似”的矛盾不可轻视。目前,农村信用社虽然建立了“三会”制度,也能按照规范的法人治理要求进行运作,但由于股金分散,单个社员持股金额少、比例低,一些非职工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在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繁忙的情况下,除关注农信社的信贷优惠政策和股金分红情况外,对农信社业务发展、风险防范等经营事项关心不多。
(二)商业化经营趋向与支农服务宗旨的矛盾难以解决。更好地服务“三农”是农信社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改革后,来自股东分红的压力以及生存发展的本能极大地强化了农信社的商业化经营动机,而支农内在动机却没有得到加强。改革后农信社的经营更加强调贷款质量和效益回报,其经营的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其中农信社基层网点撤并问题就充分显现出了这一矛盾。
(三)信贷资金不足与支农资金需求增长的矛盾日益激化。一是随着中央出台一系列扶持“三农”的优惠政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发展农业经济的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农村资金需求呈高速增长趋势,并且在支持额度上日益大额化。传统的针对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小额信贷已不能适应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农业的发展。但随着商业银行的改革和职能调整,其战略重心逐渐转向了大中城市,基层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权限上收,把从农村吸收来的资金投向城市,导致了农村资金的外流,服务“三农”重担直落农信社身上,形成了“一农独支三农”的局面。
(四)经济效益最大化与农业产业化水平低的矛盾亟待解决。目前,我国尚未实现城乡一体化,农业经济所占比重依然大,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农业的产业化、集约化经营尚处于起步阶段,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仍未完全形成,离产业化的要求还有差距,农业经济高风险、低回报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农信社要生存、要发展,又必须以效益为中心,力求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如此一来,就增加了农信社贷款投放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信贷支农的力度。
改善经营管理的对策
(一)转换机制,促使改革再上台阶。农信社改革的目的是要激励和引导农信社切实转换经营管理机制,使其走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目前,农信社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已基本完成,但是如果管理还是老一套管理,观念还是陈旧的观念,制度建立了却束之高阁,那么,改革的扶持政策将付诸东流,改革就可能前功尽弃。因此,巩固改革成果,促进发展的关键在于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要建立稳定规范化的扩股机制。在设置股权结构时,应该明确规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入股,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股股金比例限制,从面上扩大股东的入股数量,以推广合作制理念,增强农信社知名度,提高团体股东的入股额度,积极鼓励多入股,入大股。积极动员非农民身份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户和私营业主取得股东资格,尽可能的吸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户募股,以引进战略性投资。特别是法人股东和内部职工股,其投资股的比例要高于资格股,以维持股本金的稳定,从根本上解决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性问题。
(二)整体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信社的改革不应该孤立进行,而应该在农村金融体系的大背景下,整体着眼,全面推进。要从我国“三农”的实际出发,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建设,尽快建立我国农村金融的法律体系,出台诸如《农业贷款法》、《农业保险法》、《合作金融法》等一批相关法律,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社区再投资机制,加快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改善农信社的营运环境,缓解农村居民的刚性支付压力。
(三)充分履职,改善金融运行环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但长期以来实际上一直承担部分政策性金融任务。为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积极性和能力,应进一步完善政府扶持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承担的政策性支农贷款,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实行贴息。同时税务部门对农信社免(减)征一定时期的营业税、所得税及相关契费,以增加其积累,扩充资本金;对农信社承担政策性任务和由于体制性变化而造成的资产损失以及过去承担乡村集体经济贷款现已形成不良资金的,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地方政府应支持农信社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对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予以打击,维护金融债权。
(作者单位:江西吉州区信用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