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污染已表现出多源、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的现代环境污染特征,正从常量污染物转向微量持久性毒害污染物,在经济快速发展地区尤其如此。”
中国科学院院士、土壤地理学家赵其国表示,虽然2006年中国开始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与防治专项调查工作,但是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无法准确知道:中国受污染的土壤到底有多少?污染范围和程度究竟如何?土壤对污染的承受力在何时会达到极限?这也从侧面折射了中国土壤污染预防与治理的现实状况。
赵其国说,环境,实际上其概念是“水、土(土壤)、气(大气)、生(生物)和岩(岩石岩层)”。土壤污染本身看不见。近20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高强度的人类活动,我国因污染退化的土壤数量日益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土壤质量恶化加剧,危害更加严重,未来15年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土壤污染的特点主要有四个:隐蔽性和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不可逆性;治理的艰难性。所以,土壤污染的预防胜于治理,因为,一旦被污染,又有隐蔽性,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农产品,对人类的健康产生影响。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使用量大。长期使用农药造成病虫草害物种抗药性增强,导致农药投入量有增无减。30年来我国累计使用DDT约40多万吨,占国际总量的20%。其次,水污染、大气沉降与垃圾废弃都会造成土壤的污染。
赵其国说,土壤污染首先是污染农作物。高残留有机氯类农药的大量生产与使用,使得其在土壤、粮食、果蔬和畜产品中的残留量,曾高居世界首位。另外,大多数城郊土壤都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污染,致使许多地方的作物明显减产。
无论是直接的土壤污染,还是由土壤污染导致的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最终都会对动物和人造成危害。这些可能引起的危害包括:一、功能异常和其他荷尔蒙系统异常;二、生殖障碍和种群下降;三、肿瘤和癌症等损害;四、行为失常;五、免疫系统障碍;六、性别混乱。
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与方法,国内一些科学研究机构在作土壤评价时,参照了国外不同的方法与标准,有的是参照美国的,有的是荷兰的,这就造成了评价结论的不一致与不可比性。2007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发布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用于规范土壤评价的方法和程序。但是,该法规的制约力有限,没有相应处罚权。所以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备受期待。
2008年6月,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针对污染场地再开发,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来进行管理,如美国的《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和超级基金计划。这些法规政策规定工厂、企业废弃和转产后,进行土地再开发时,必须进行污染调查、评估和必要的修复。我国环保部门在2004年颁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需要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确定土壤修复方案,原生产经营单位须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
作为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公布的“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者,夏家淇说:“如果在已经严重污染的场地盖居民区,就会对人民健康带来危害。特别是有些化工厂遗留的污染物,很多都是致癌的。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它在地下有一道缝隙就可挥发出来,所以,这个问题是十分让人担心的。”
“日本上世纪70年代出现了‘骨痛病’,其政府开始重视土壤污染。”夏家淇说,“现在,土壤污染问题在中国还没有充分暴露,这反而令我忧虑和担心。” (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