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你好!我是某工厂清洗工。某次为抢工作效率,违章操作被车间巡检人员发现,我当时心有不服批评出口顶撞,被视为态度恶劣、不服管理的典型。根据工厂章程,我被作出罚款500元并予以除名的决定。我后来找到单位承认了自己的莽撞希望单位可以撤除把我除名的决定,遭到单位的拒绝,我便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后作出“撤销工厂除名决定”的裁决,我又多次要求恢复工作,但厂方仍予以拒绝。我想问一下,单位这么做是有根据的吗?
读者:王非
王非:
你好!本案核心在于工厂对于违反厂规的职工进行处分或处理正确与否,关键涉及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很多单位为了维护生产秩序,都制订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认为是合法有效。然而,任何处罚都要与过错相适应,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你被处以500元罚款就与法相悖。另外,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中明确规定:“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所以,工厂无权以章程来变更法规中已确定的对于违纪职工的处理形式。
而且《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由此,工厂的决定没有经过会议讨论也未征求工会意见,更没有书面通知你本人,此属于程序上的不合法。 所以,工厂的除名和罚款是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