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09年3月2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财政杠杆:撬动农村金融的新支点
财政部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试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孙思磊

  “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从事‘三农’金融服务的商业金融进行利润补偿,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的杠杆作用,从而引导和推动更多商业金融资本进入农村”,这被认为是撬动农村金融迷局的最佳支点。

  在此背景下,一场以财政力量为主导的金融变局正在悄然走近农村。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商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的确定,“三农”经济弱质性与农村商业金融资本逐利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面对这样一个看似无解的棋局,越来越多的解决策略都指向了同一颗棋子:财政。

  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实施两项促进金融支农的政策措施:一是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二是试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项措施以涉农贷款业务和涉农金融机构为支持对象,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为目标,探索多种政策引导方式。

  财政部农村金融“新政”

  3月10日,财政部宣布在黑龙江等6省区进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具体办法为,对黑龙江等6省区所辖县域(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农发行)的分支机构,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其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不予奖励。

  涉农贷款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规定为准。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分担。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具体的管理办法正在加紧制定中。2008年发生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就可获得补贴。

  与此同时,刚刚在全国兴起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被纳入了此次财政补贴范围。财政部另文宣布,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凡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自2009年至2011年,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同时,鼓励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实施扶持政策,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财政“四两拨千斤”

  近年来,各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能力有所增强,但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的情况仍然存在。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将更多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2005年以来中央多个“一号文件”强调“县域内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2009年“一号文件”再次提出“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然而有关专家表示,农村金融有其不同于城市的特点,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不能单纯地强迫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必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利用政策扶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村金融给予政策支持是普遍做法。

  全国人大代表、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表示,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农业的比较利益低于其它行业,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自然条件差,其经济发展难度大于城市及城郊地区。金融资金来源的社会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必须以安全效益为首要原则,资金向收益高的地区流动是经济规律决定的,因而要让商业金融进入农业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必须给金融以利益上的补偿。用财政资金引导金融资金投向农业可以采取税收优惠、风险补偿、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等形式。

  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也正是财政部此次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补贴政策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此项政策时明确表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政策,旨在激励县域内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争县域信贷资金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支持农村经济加速发展,为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统筹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奖励资金以涉农贷款超速增长部分为计算基础,体现了保基数、促增长的指导思想,同时扩大了财政资金放大倍数。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补贴并非“免费午餐”

  实际上,国家通过财政手段帮助农村金融发展早有先例,各地不少扶贫类资金组织大多是由财政资金扶持建立起来的,然而由于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和自负盈亏的生存压力,不少地方甚至将来自于财政的扶持资金当成了“免费午餐”,因而这类资金组织对农村金融的推动似乎并未达到财政部门原先的设想,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此次财政部的补贴政策,对补贴的方式、条件和效果都作了明确的政策设计。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两项政策措施都以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经营管理贷款为基础,有条件地发挥激励和补偿作用。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必须满足促增长和防风险两方面的条件。对于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政策,除贷款增速条件外,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能享受。对于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达不到监管要求或贷款未实现增长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能享受,其中存贷比不足50%的村镇银行也不能享受。

  财政部将就两项政策措施制订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奖补资金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操作流程,规范奖补条件审核工作,加强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和机构业务跟踪分析,为实现政策效果提供制度保障。

  为积累经验、检验效果、完善政策,两项政策措施都采取先试点或试行、后完善推广的做法。目前,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政策首批选择6省区开展试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暂定试行3年,扩大试点范围和延长试行时间的安排将视政策执行情况研究确定。同时,两项政策措施涉及的奖补条件和比例,在试点和试行过程中也将视需要进行调整,以便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三农”经济的弱质性与商业金融的逐利天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金融资金不可能“自愿”地流向农村。通过财政补贴的杠杆作用,从而撬动农村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活跃,这或许正是公共财政激活农村经济发展的最佳切入点。

 

>>记者观察

激活农村金融,财政应有更大作为

  在金融改革市场化取向下,资金逐利性本质必然诱导商业金融服务背离“三农”。因此,必须通过建立财政扶持等引导性的金融支农机制,以政府“有形之手”矫正市场失灵,约束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服务延伸至农村领域。

  我国农村金融的问题,并非仅有信贷资金投入这一块短板。农村担保机制不健全、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等,都是我国在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仅靠粗放式的信贷投放不足以支撑我国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财政资金作为国家公共领域发展主要作用的资金力量,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方面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有更大的作为。应采取积极灵活的财政政策,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创造良好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央行一位人士表示,目前鼓励资金回流农村并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农村金融监管框架已初步形成。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支农力度较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准入门槛、存款准备金率和税收政策等方面享有适当的优惠政策。央行以专项票据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时,也建立了正向激励的票据兑付规则。要通过建立分散信贷风险机制等措施,降低涉农贷款风险。例如建立农村担保机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鼓励各地建立地方财政支持金融创新、分散风险的平台。

  也有专家建议,创新财政资金运作方式,变“直接支农”为“间接支农”。政府应该积极探索BOT、财政贴息、财政担保等先进的政府理财方式,并与金融资源相互配合,充分利用市场资金,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的规模和质量,突破农村经济发展的低水平循环。另外,政府也可通过组建农村产业扶持基金、信用担保基金等形式,构建扶持农村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