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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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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料许可证审批改变


  本报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称,自2009年5月1日起化肥等12类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本次下放省级发证的复混肥料产品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改为省级发证后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也将改变。即将到期换证的复混肥料企业,注意包装不宜大量库存,以免造成过期浪费。   (郝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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