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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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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该为我支付后续治疗费吗


安律师:

  你好!我是2001年4月到原单位上班的,从事电工工作。2002年7月29日下午,我在检修路灯时触电坠落,造成颈椎第七节骨折,随时有高位截瘫的可能,但是由于单位没有为我缴纳工伤保险及申报工伤鉴定,导致我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还于2008年1月31日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致使我今后治疗没有任何保障。我想单位要求支付后续治疗费5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可是单位却辩称,我受伤后所有医药费他们均已报销,不同意继续为我支付医疗费用,请问单位这么做是合法的吗?                             

  李 子

李子:

  你好!

  听了你的叙述,你是在单位上班时触电坠地,造成颈椎骨折脱位,因此住院十天,休养三个月,治疗所花医药费你单位均予报销。接着,你又继续在该单位上班,未进行复查治疗至今。不过,你在2002年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单位虽已完全支付你各项治疗费用,可是你和原单位均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且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亦未提出追认工伤申请。因此,你基于本次伤情产生的相关治疗等费用,单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是根据你的叙述,没能出具有关治疗机构就该伤情诊断,认为需要继续治疗及具体治疗费和可能发生身体残疾等情节的证据,你也没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因此你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张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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