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
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
——摘自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
农村经济的日新月益,使得农村金融的舞台越来越宽广,为了给这方曾经备受冷落的舞台注入新的活力,政策制定者不断培育扶持新的金融力量。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陆续登台亮相,以小额信贷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微型金融组织也正从默默无闻的后台走向前台。
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特别强调加快发展微型金融,并提出“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一旦这些措施得以实施,微型金融必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春天,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也必将加剧。
加快新型金融机构发展
[文件]“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
背景:2006年底,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进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到2008年底,全国获准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达到105家。 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有7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在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低、竞争不充分的乡镇和行政村,改善了38个“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乡镇”的金融服务状况。同时,已开业的这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达27.9亿元,累计贷款39.7亿元,其中96.8%的贷款投向了农村小企业和农户。
解读:发展为低收入人口提供贷款、储蓄和其他基本金融服务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已经成为农民的迫切需要。在中国,微小型企业和农户数量巨大,微型金融现实和潜在的客户众多,微型金融服务市场潜力巨大、前景看好。
在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中,在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方面,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填补了试点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同时对激活农村金融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据悉,目前银监会正在加紧制定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今后3年的发展规划,将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
为微小金融找输血通道
[文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背景: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小额信贷组织,在我国发展已有十余年历史,再加上最近几年出现的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组织,都为服务农村金融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他们也遇到了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
姜志国,是全国第一家资金互助社——吉林梨树县百信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他经过实践后发现,融资难成为资金互助社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而姜志国遇到的资金融入难题正是众多微型金融组织遇到的共同难题。
解读: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指出,应大力倡导和鼓励各种商业性和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对于只放贷不吸储的小额贷款机构应放手大力支持发展,因为它不存在可能损害存款人利益的问题,不会形成大的金融风险,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此外还需注意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加入支持“三农”的行列。
“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则再次强调。“向银行机构融资难主要是政策不配套。”对此,吉林省银监局工作人员姜柏林解释说:首先对资金互助社提供支农再贷款,目前央行还没具体政策。其次,政策银行没有开展相关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是政策性银行,但主要以粮棉油收购贷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还没有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政策性银行贷款支持主体,因而无法取得政策银行批发贷款或转贷款。最后,商业银行(农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有合作意向,但没有上级机构或监管机构相关融资规定办法,而无法操作实施。
显而易见,提出“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意义非同一般,但没有实施细则就难以实现。因此,迫切需要将这一方向性举措细化为具体的实施办法,尽快发挥作用。
让合作社“两条腿走路”
[文件]“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具体办法。”
背景:2006年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合作社成员间的合作范围被限定在生产领域,并没有允许在生产资金上合作,这曾引起三农专家的普遍质疑,被称为“砍掉合作社发展的一条腿”。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标志着一度堵塞的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即将打开,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取得了政策上的突破。
解读:虽然此问题已经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破题,但目前还没有实质性推进,而“一号文件”中再次强调此问题,并明确提出抓紧出台具体办法。专业合作社“双腿前行”的一天指日可待。
“世界上适合小农经济、能够有效保护小农利益的经济组织只有综合性的合作社。只有把农村金融体系放在综合性农村合作社里,才有可能使成本最小化。”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说,要搞供销、加工等各种服务,都有交易成本。只有当农民在一个综合性的合作社里,多种交易行为才弱化成一个交易成本。这时候,金融机构不需要再对单独的农户进行信用检查。金融所要防范风险的成本分散在其他交易形式中了,这才可能使小农得到普惠的金融服务。
>>相关链接
2009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近日新华社发布的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增加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文件强调,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
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
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