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收储50万吨省产化肥
本报讯 (驻云南记者 饶永)2009年1月16日下午,根据云南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精神,云南省供销社与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在昆明联合召开“云南省化肥储备工作会议”,会上省供销社与9家承储企业代表签订了《化肥储备合同》,这标志着云南省化肥储备工作正式启动。
云南省供销社副主任单昆生介绍,云南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部署,2008年11月21日召开了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作出增投资、稳工业、促消费、保民生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收储50万吨省产化肥(其中氮肥30万吨、磷肥10万吨、复合肥10万吨),以确保云南化肥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和渡过难关,保证2009年春耕生产用肥需要,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并将化肥储备工作交由省供销社具体协调落实。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建立云南省有色金属及化肥储备的通知》,与省供销社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化肥储备试行办法》和《云南省化肥储备实施方案》,并将50万吨储备肥分配给云天化天盟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生产企业和云南农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4家省、州(市)、县(市、区)流通企业承储。
据了解,此次化肥储备坚持按照“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收储价格按当前市场价格计算。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负责筹集,财政对承储企业在化肥储备期间所发生的仓储费、运杂费和利息等相关费用实行包干补贴,一次性核定发放,具体标准:尿素25元/吨,磷肥10元/吨,复合肥15元/吨。
省供销社合作指导处副处长何志勇介绍,会后省社将与另28家企业签订《化肥储备合同》。
出席会议的单位有云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昆明铁路局、云南省农行、云南省农发行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