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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农贷在困惑中摸索前行

朱思爽 钟红涛

三问小额农贷之一:

  额度:越高越好?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小额农贷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单笔贷款额度需求也越来越高。鉴于此,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普遍提高了小额农贷额度,目前,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将小额农贷额度由过去1-3万元提高到1-5万元,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由过去的5-10万元提高到10-30万元。

  为此,有部分农村信用社认为小额农贷额度越高越好,额度越高规模效益越大,于是在确定小额农贷授信额度时,就高不就低,在发放小额农贷时,放大不放小,有的农村信用社还违反授信标准提高额度发放贷款,有的农村信用社甚至违反小额农贷管理规定垒大户发放贷款,把小额农贷做成了大额农贷,使小额农贷风险集中,形成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小额农贷以“小”为其特征,正因其额度较小才分散风险。从风险的角度讲,贷款就有风险,风险投资理论讲究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不能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篮子一掉鸡蛋全摔坏了,如果把它放在十个篮子里,掉了一个,还有九个,而小额农贷是分散风险、控制风险的有效方式。

  比如100万元的贷款贷给农户,一户贷1万的话,可以贷100户,有10户还不了,不良贷款也只有10%。如果全部贷给一个企业,一旦还不了,不良贷款就是100%。因此,农村信用社推广小额农贷的“沉没成本”很小。

  “垒大户”,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大多是因为“沉没成本”很高而形成的。比如,农村信用社给某企业贷款200万元,其金额占贷款总额的30%,企业还要求增贷100万元,如果不增加,200万元就收不回,农村信用社考虑“沉没成本”太大,被迫继续增加。一而再,再而三,增贷越多,“沉没成本”就越大,发展就越困难,农村信用社的“沉没成本”增加,企业的“吞没成本”增加,发展下去,农村信用社就走入了“死胡同”。“大户”就是这样垒起来,大额不良贷款也是这样被迫增长起来。

  “垒大户”多数是善意的,也有个别恶意的。这揭示了一个经济规律,经济行为的异化大多是善意的动机推动下产生的,其恶果难以承担。经济生活中的每件事都蕴涵着经济学的这一原理:仅有善意动机是不够的。所以农村信用社一定要把握这一点,不能增加“沉没成本”。

  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小额农贷和规模经营关系,从表面上看,贷款几千元、几万元不多,但户数多了就会形成规模,形成了规模经营,产生了规模效益,这就好像目前流行的手机短信业务,发一条短信才一毛钱、两毛钱,但全国上亿的手机用户累加起来,仅春节一天就可以产生上千万元的收益。

  农村信用社以额度较小的小额农贷支持农户经济,就像是移动通讯公司和网络运营公司的短信业务,是极具市场前景的利润增长点,也具有极大的规模经济效应。因此,农村信用社的小额农贷要“做小不做大,做散不扎堆”。当然,小额农贷也不是越小越好,发放的贷款额度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债能力确定。

三问小额农贷之二:

规模:越大越好?

  推广小额农贷既有利于农信社改善支农服务水平,提高自身经营效益,又有利于支持农民脱贫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小额农贷已成为农信社的金融服务品牌,深受各级党政部门和广大农户的欢迎。

  为此,有一部分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者认为投放小额农贷越多越光荣,小额农贷规模越大越好,于是给农村信用社下考核指标,要求小额农贷的发放面达到一定比例,发放额度达到一定的规模,造成一些基层农村信用社盲目增加小额农贷规模,扩大小额农贷投放额度,重放轻收,重收息轻收本,重放轻管,小额农贷不落实内部责任制,有的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甚至成为冒名贷款、借名贷款、跨地区贷款等违规贷款的“防空洞”,使小额农贷的发放量与风险管理要求不成正比。

  支农是农信社的天职,但农村信用社支农必须是有效益的支农。为此,农村信用社在推广小额农贷工作中,要合理确定小额农贷规模,管好用好小额农贷,实现社农双赢。一是规范小额农贷操作。对小额农贷不能下过高的考核指标,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农村信用社自身实际和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小额农贷发放规模,小额农贷发放面要根据当地信用环境确定,同时发放小额农贷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不得逆程序、省程序操作,不得擅自扩大贷款额度,造成贷款风险。

  二是加强小额农贷管理。小额农贷要“管放”,更要“管用”。要重点加强小额农贷的贷后管理,跟踪检查借款的用途和资金流向,实行常收常贷,到期收回,形成良性循环。同时要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合规文化教育,严格控制信贷人员发放小额农贷的道德风险,防止出现冒名贷款等违规贷款的发生。

  三是落实小额农贷责任。农村信用社对小额农贷要实行“包放、包收、包管、包赔,贷款质量与绩效工资挂钩”的“四包一挂”责任制,由信贷人员分片包干负责。同时要研究一套有效的奖惩办法,建立激励机制,对那些经营管理好、小额农贷到期收回率高的有功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那些责任管理不到位而致使小额农贷出现风险的人员给予一定的惩处。

三问小额农贷之三:

利率:越低越好?

  小额农贷的支持对象主要是“三农”。鉴于其服务对象的政策性和社会公益性,我国在小额农贷制度设计时,按照“多予、少取”的原则,明确规定要实行利率优惠政策。因而,很多农村信用社在实际操作中普遍设置了利率上限,年利率一般在10%左右,有的农村信用社甚至还执行最低的基准利率。

  对小额农贷实行优惠利率甚至低利率,虽然有利于降低农民获取贷款的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但会造成信用社利率定价不能完全覆盖成本,对信用社的长久发展形成不利影响,而且还会造成小额农贷向富人和熟人集中,使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农民很少有贷款的机会,因为低利率的贷款对熟人和有关系的人有吸引力,他们借到了低息贷款,转手就去放高利贷了,穷人只能望“钱”兴叹。

  小额农贷要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帮扶农民的目标,就必须对利率灵活定价而不是优惠利率。按照国际惯例和农村金融的普遍规律,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由于具有风险大、成本高等特点,因而其利率也普遍偏高,据有关资料显示,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贷款年利率达20%,印尼人民银行达43%-48%,国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小额农贷年利率也在20%左右。农民虽然因此付出了相对高的利息成本,但获得了相对高的信贷机会。这与我们现实中虽然利率是优惠的,但无法获得信贷机会相比,孰优孰劣也就一目了然。

  事实上,由于小额农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损失,如果利率收益不能覆盖这些成本与损失,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自然受到影响。正因为这一点,迄今为止几乎所有亚洲国家都已经放开了对小额贷款的利率管制,而由小额贷款机构自主决定利率水平。实践表明,小额农贷的客户即使承担了较高的贷款利息,他们的福利水平也往往能从借贷和随后的生产活动中受益。更重要的是,小额农贷的较高利率可以有效将富人阶层和权力阶层排斥在外,因为这些没有优惠利率的贷款对其没有特别的吸引力,从而保证低收入阶层特别是贫困农民对小额农贷的可获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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