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中国农村微型金融扶贫模式培训与研讨会”上,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扶贫办主任刘奇的观点让与会者耳目一新。刘奇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制而言,“九亿农民不应该被农村金融资本边缘化,应当培育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这一想法,不失为当前突破农村资金短缺难题的一个有益探索。
何谓“农金本土力量”?
刘奇指出,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本土组织力量,即发展区域性资金互助组织、资金合作社、小额信贷公司、民间借贷以及村镇银行等金融组织;二是本土资本力量,即融通本地资金的需求与供给;三是本土人才力量,即培育农村金融人才。这三股力量的聚合,便构成了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这种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是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为出发点、以互助为基础、以融通本地资金的需求与供给为目的,具有鲜明的“本土”特征和“草根”色彩。
差距:非本土 VS 本土
非农村本土的金融机构在投身“三农”发展的力度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先以农行为例,刘奇指出,“对于农村金融问题的解决,农行所起到的作用极为有限”。他分析指出,对于农行在扶持三农中的责任和义务,国务院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农行很难达到这些所谓的“规定”。首先,金融机构上层领导部门的初衷与基层的实际执行状况之间存有一定的偏差。纵然上级金融部门有一定的想法,但是基层却不一定有积极性。例如,农行每年都需要完成一定指标的任务量,这便使农行难以倾力扶持“三农”;其二,与本土金融机构的人员配备和网点设置相比,农行呈现出明显的力量上的弱势;其三,农行没有和千千万万农户打交道的经验,而且,只重锦上添花,很难雪中送炭。此外,刘奇指出,政府财政在农村金融问题上虽然有所作为,却也是“杯水车薪”。因为,即便是一个富有的政府财政,当它面对的是“扶贫”这般艰巨的任务时,当这任务牵涉到的是广袤的地域人口时,“一切依靠政府财政”的想法也会变得不切实际。
相对而言,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在解决农村资金问题过程中占据着一定的优势。刘奇分析指出,其一,农村现有的“两大剩余”(劳动力剩余和资金剩余)为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提供了前提条件;其二,农村本土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道德约束力这一非正规制度资源。农村社会世代聚族而居,血缘、亲缘、地缘、人缘等人际关系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非正规制度在农村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三,可以充分利用“软信息”来确保贷款安全,起到“抵押品替代”作用。那种包含“难以量化的信息、无形资产和非法律形式的约束”在内的软信息,是甄别农村借款人质量、确保借款偿还的关键,而农村本土金融机构的“本土性”又恰是其得以利用“软信息”的前提所在。
发展:需五措并举
培育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这一设想已在安徽地区的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收效。但要让这一存于试点区的“可能性”顺利地转化为批量的现实存在,还需要不懈努力。
刘奇指出,对于这种本土金融力量的培育,各级政府和金融部门应秉持“引导、鼓励、保护、支持”的方针,做到“政策上放开、资金上扶持”。
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其一,要注意做好两个对接,即,一方面,是大金融机构与小金融组织的对接,如,委托贷款等;另一方面,是财政惠农资金与金融机构支持三农信贷的对接,如,对达到一定信贷标准的金融机构给予补贴等。其二,在中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应大力培植多种模式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并由中央政府下拨专项启动资金。其三,对于资金合作社、小额信贷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一类的农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放宽准入、降低门槛,加强指导、帮助和支持。其四,应修改有关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的相关规定,变“金融部门办金融”为“农民自己办金融”。其五,各级地方政府应把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的系统工程提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