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恐怕是争论最多的领域之一。尽管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不少努力,也出台了不少政策,但总的来讲,收到的成效不大,效果也不明显。农村金融改革迟迟不能出现有效突破,已成为我国推动“三农”发展的瓶颈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三缺三不缺”。
不缺钱,缺的是一套把有钱人的钱送到资金需求者手里的融资机制
截至去年11月底,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达到47万亿元,而本外币各项贷款只有31万亿元,存贷差高达16万亿元。可见,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并不缺钱,缺的是如何把这多余的钱送到真正需要钱的人手里的融资机制。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一旦扩张资产就能创造货币,货币创造多了就容易引起通货膨胀。但非银行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只是改变了货币的结构,并不创造货币。我们应该考虑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融通资金过程中的作用。目前,至少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商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特别是一些中介产品。比如,在贷款方面的委托贷款,或者发起贷款理财计划。在资金供给方面,很多企业和自然人手中有钱,但没有投资门路;在资金需求方面,很多中小企业嗷嗷待哺。商业银行应该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搭起一个桥梁。比如,商业银行经过审查后推荐一些好的企业,设计一个贷款理财计划,谁看好这些企业、愿意贷钱给他们,就可以来买这个贷款理财计划,银行则将募集来的资金投到企业中去。贷款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银行只挣取手续费,这在同时也打通了资金供求双方的联络通道。
二是应该多鼓励和创办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放款,不吸收公众存款,不会因个别公司经营不善而将风险扩大到社会公众。同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东等形式将一些有钱人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支持它们发展壮大。不应戴有色眼镜来看待小额贷款公司,它们可以起到大银行起不到的作用。大银行现有资金较多,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去做一家一户的贷款,他们则完全可以将这部分多余的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如此一来,小额贷款公司做了大银行的零售商,赚的是辛苦钱,大银行则兼顾了商业目标和社会责任。
三是发展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这也是融通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
不缺为有钱人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缺的是为社会低层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
我们现在已经有很多商业银行开发出了私人银行业务,个别商业银行说要服务于一千万元以上资产的客户,“抓大放小”趋势明显。但是,商业银行不应只为大企业和富人服务,也要为百姓服务,特别是为百姓最一般的生存需求服务,比如为小商品生产和日常生活提供融资方面的便利。但是大银行做这种低端业务肯定有一定的困难,主要是成本高。我国农村的金融需求主要是存、贷、汇等基本金融服务,而且,农业经济的薄弱性也要求金融服务具有低廉的成本。因此,发展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农户的特点,主要提供符合农户基本需求的、以简单的存取、汇兑和贷款为主的基础性金融服务,同时,起步阶段要坚持小额、微利的原则,尽可能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一是现在应该发展一些微型金融机构为低端客户服务。2007年底,我国有2686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8901个乡镇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粗略计算,我们有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地区金融服务是不充分的。因此,应继续适度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继续允许多种多样的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二是应该建立一套可复制的小额信贷流程和管理办法,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技术。小额信贷说到底是基于对客户了解的一种信贷方式,它就是一种草根金融、 “熟人金融”,它的流程与正规金融机构的流程是绝对不一样的。在这些方面有关部门应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真正促进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
三是要发挥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作用。农村金融有其特殊性,点多、面广、数额小、风险大、天灾人祸也比较多。基于现在的监管形式,非要中央集中统一监管,能监管得了吗?应探讨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里面的作用,让地方参与金融监管。
不缺政策,缺的是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贯彻落实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求创新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并且对一些政策作了重要的调整。比如,对农村信用社,强调要改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要保持县(市)法人地位不变,并且要发挥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农村服务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等。可以说政策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非常清楚了,问题就在于大家如何去贯彻落实。政策再好,如果不去落实,那就等于空话。
因此,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强沟通协调,该谁管的就应该真正负起责任。同时,要针对农村经济发展、金融需求的特点以及农户的特点,为在农村地区经营的微型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给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一些松绑的政策和支持性的政策。
此外,我们还应该认真研究和探讨我们的监管体制,创新思维,该实行审慎监管的就实行审慎监管,该实行非审慎监管的就实行非审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