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从征求意见稿中不难看出,我国对电力安全事故的惩处力度将加大。意见稿规定,造成大面积停电的,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应成立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机构。同时规定,一年中发生三次以上重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再在相应岗位任职。
因为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或影响社会正常供电的安全事故,具有网络性、系统性等特点,影响面、波及面比较大。2008年因为雪凝冰冻和地震给电力安全运行带来了极大影响。同时,电力安全事故与一般生产事故相比,在应急处置、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方面更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这也是电力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适时而出的原因。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四个方面内容。
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等,意见稿将电力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并对每一等级事故的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的主体、事故报告的程序。同时规定了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相关单位;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和电力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有关人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或者疏散、转移、安置有关人员。
在事故调查处理阶段,规定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于事故单位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不立即组织抢救、迟报或漏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为,将处8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谎报、瞒报、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 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将给予罚款、处分等惩罚。
条例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年中发生三次以上重大事故的,不得再在相应岗位任职。
(李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