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金融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从源头上遏止金融腐败的根本做法,就是加强对金融部门权力的监督约束,构建有效的权力监督约束机制。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金融腐败的根源及新特点
金融腐败的诱因是对货币资金这种稀缺性资源的垄断性配置。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均对金融业实行特别的经营许可证制度,这为金融腐败提供了天然的生长土壤。同时金融腐败这颗毒瘤所带来的破坏性比一般腐败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不仅仅是损害了社会规则的公平性、助长奢侈之风等等,而且金融腐败降低了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剧金融风险,造成资本外逃等,这都会直接阻碍资本形成,抑制经济增长,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危机,并且导致国家财富流失,威胁国家经济安全。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中国的金融腐败呈现出职务腐败居多、腐败手段越发隐蔽以及涉外性增强等新特征。
(一)职务腐败居高不下。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在金融腐败案件中的职务犯罪的比例达到了80%以上。在我国的金融系统中,不管是高级管理官员,还是一般员工,都拥有较大的权力和权力异化的便利。据统计,国有商业基层机构的金融案件占总案件量的80%,具有普遍性。与此同时,近年来金融高层核心人物中不断有人因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非法侵占等而落马。
(二)金融腐败手段隐蔽。以往的金融腐败往往是简单的贪污、受贿、挪用、盗窃公款等,手段简单,现在的腐败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日趋隐蔽狡诈,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增多。他们伪造银行凭证骗取公款,或盗取他人委托保管的电脑密码指令,偷取储户存款,或利用微机联网调取异地储户存款透支,或修改微机记录,或在微机上空增存款伺机取出等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金融腐败涉外性增强。随着我国金融行业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各金融机构纷纷在国外设立驻外机构。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中,由于身处境外,监管不严,不少驻外金融机构违规涉足期货、地产等高风险业务,甚至违法经营,盲目担保、借贷,导致腐败案件频发。同时,国内的金融腐败行为实施者为了对抗惩处,他们还把案款事先转移到境外,办好护照,一旦案发立即畏罪潜逃,再利用境内外法律的不协调,对抗调查。
正确认识信用社纪检检查工作特点
(一)既有银行业案件查防工作的一般性,又有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特殊性。从发案的形式、对象、部位、环节、方式、手段等方面看,信用社与其他银行机构相比基本一样,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从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看,信用社存在许多特殊性。一是工作重点不同。其他银行业机构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在思想认识、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已基本到位,现在的工作重点是“防反弹”;信用社目前的重点仍是“治高发”。二是工作进展程度不同。其他银行业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已全面展开且取得较大成效,下一步工作是继续向纵深推进;而信用社由于案件高发,目前主要精力还是解决应急问题,还难于向纵深推进。三是工作所处的阶段不同。其他银行业机构经过多年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已经从治标为主转入标本兼治阶段;而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固然应当治本,但目前仍主要要在治标上下功夫。四是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推动力度不同。其他银行业机构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由于有统一法人体制上的优势,能够自上而下一抓到底;而信用社由于多级法人体制的特点,抓起来工作难度较大。我们只有充分认识上述特殊性,才能进一步认识到工作的复杂性,才能使工作更有针对性。
(二)既要承认客观困难,又要增强主观能动性。由于法人机构众多,技术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偏低,管理体制特殊,外部环境较差等等,使得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比其他银行情况更为复杂,工作任务也更为艰巨。这是客观存在。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有反作用。不承认物质第一性,是唯心主义;不承认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是机械唯物主义。只要我们正视困难,树立信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当前各级监管部门和信用社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克服畏难情绪、泄气情绪、埋怨情绪、麻痹思想和不作为的思想。只有这样,才能打胜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这一仗。
(三)既要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又要通过努力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人员素质的提高、管理体制的改革、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善、案件查防长效机制的建立,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各级监管部门和信用社既要打好当前的攻坚战,又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长期目标是靠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来实现的。因此,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要分年确定阶段性的工作目标,通过积极努力取得阶段性成果,争取一年初见成效、三年大见成效。
(四)既要狠抓治标,又要立足于治本,力求做到标本兼治。治标是指通过全面检查发现案件,通过加大对案件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尽快遏制住信用社案件高发的势头。治本是逐步建立案件查防的长效机制,加强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的建设,提升内部管理和监督水平,加大防范操作风险的力度,从源头上防范信用社案件发生。从长远目标看我们要立足于治本,但从面临的形势看,目前则要尽快治标,力求标本兼治,为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逐步跟上主流金融机构的步伐。
正确处理纪检监察与信用社发展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与信用社发展两者并不矛盾,而是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重点要放在打基础、促规范、治乱象、保稳健上。从近年来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看,纪检监察机构已经在促进金融企业加强内控管理、为金融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方面做了许多贡献。例如:通过开展巡视,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通过查办案件,查处违纪违规违法人员,严明纪律,教育员工,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等。因此,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不仅是金融企业内控体系的一部分,还要通过特有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加强与风险管理、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整体合力。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两个关系。
一是纪检监察机构与监事会的关系。前者是党在企业组织系统中最高监督部门,后者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最高监督部门,两者要充分协调,互相加强。一方面,纪检监察机构与监事会存在一定的业务交叉和职能重叠。特别是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主要成员进入党委的情况下,在涉及到对党委成员进行监督时,纪检监察的工作职能与监事会发生一定程度的重叠。另一方面,企业纪检监察体系与监事会的监督体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主要表现在监事会监督对象主要是高层管理人员,而纪检监察监督对象主要是中层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事会在企业内部没有内设分支机构,监事人员有限,要全面、及时、准确实施监督有一定难度,往往成为一种相对的外部监督,而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可以较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通过分支机构对全系统上下实施全面监督。
因此,纪检监察机构与监事会的职责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总的看,监事会的存在并不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独立发挥作用,而且还要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探索加强纪检监察与监事会工作之间的沟通与配合,促使纪检监察机构在维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更加全面深入地履行监督职责。
二是纪检监察机构与稽核审计部门的关系。在金融企业或信用社的内部监督体系中,除监事会面向高层管理人员外,面向中层和基层的主要监督力量是稽核审计和纪检监察。在纪检监察工作不断贴近业务的实践中,稽核审计和纪检监察工作配合日益紧密,特别是在专项检查和案件查防中,往往是两部门联合进行调查。但从工作专业性的角度,从事先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查处的角度看,如果纪检监察与稽核审计合并,势必会削弱纪检监察机构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发挥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等作用,不利于保证企业内部监督的全面性和连续性,也不利于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协调优势。特别是在员工的思想教育、行为监督和道德风险的控制上,纪检监察机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稽核审计部门的纯业务监督相比,充分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性。从某种程度上说,纪检监察的工作重点在于“人”,稽核审计的工作重点在于“事”。因此,稽核审计的优势在于事中检查,纪检监察的优势在于事先防范和事后处理,稽核审计的工作较为单一,纪检监察的工作更为宽泛。
在信用社内部控制不健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的情况下,纪检监察与稽核审计部门仍应相互独立,分工合作,相互支持,从而保证金融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被动摇、不被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