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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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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施行


  本报讯   煤矿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应该怎么处理,调查处理又该如何进行?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印发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为这些工作进行详细规定。

  此规定旨在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其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规定称,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规定称,煤矿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应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规定明确表明,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为保证调查处理顺利进行,规定中称,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对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此外,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李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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