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你好!我是一间车厂的职工。前几天,公司指派我帮助搬运机械设备,我在搬运中不慎扭伤了脚踝,当时只听到“咔啪”一声,但我还以为只是脚部轻微扭伤,并没有放在心上,只是让同事搀扶着坐下休息了一会就接着干活。可回到家里后,疼痛加剧,家人连忙把我送到医院,经门诊确诊为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伤愈后我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但是公司认为我当时负伤后并没有及时报告,不能确定我的骨折是因为工作引起。他们有理由怀疑我是在下班以后因其它活动而造成了骨折。而且就算我这是工伤,用门诊病历认定工伤也是证据不足。我想咨询一下,单位的这种说法是合法的吗?
老王
老王:
听了你的讲述,我认为本案中有两个焦点:一是你没有将伤势及时报告公司还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二是门诊病历是否能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
关于焦点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只要你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伤势是搬运机器过程中造成的,就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如果认为你不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要有证据证明你的伤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否则工伤认定部门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焦点二,医疗诊断证明可否是门诊病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换句话说,所谓的“医疗诊断证明”应当由这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如果因为情况紧急就近就医,事后也一定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一般的门诊病历只能作为工伤认定的辅助材料。所以你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这几类文件,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我们也提醒读者朋友,如果出现扭伤、拉伤要及时治疗,否则会变成陈旧性疼痛的工伤。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向单位申报伤势,这样有利于工伤的认定。紧急情况下就近就医后,要及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这样才能轻松的举证证明伤势是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