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这意味着,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个人有望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业内人士指出此举不仅将使民间借贷引入“阳光地带”,还将激活大量民间资本,满足部分农民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同时,对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新的竞争者也将登上“舞台”。
政策将有突破
今年8月15日,央行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将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一旦推出,民间借贷就不再是“不鼓励、不提倡”的地下行为,意味着可以光明正大地纳入商业领域。
刘萍表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今年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其中关键点在于放贷的钱必须为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另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公司老板和高管应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条件者应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到工商部门注册。
“我国居民储蓄高达20万亿人民币,国家外汇储备1.9万亿美元,”对于出台《条例》的原因,刘萍表示,今年年初,央行搜集到的资料发现,沿海一带的典当行、担保公司业务“前所未有地火爆”,有些地方民间借贷利率达到了200%-300%,随即由央行牵头对31个省份进行了快速调查,初步摸清了民间借贷的规模。
激活民间资本
目前存款市场比较发达,而贷款市场发育不良,特别是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缺乏基本的金融供给,民间借贷在中小规模信贷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由来已久,今年在金融危机等外在因素冲击下,显得尤为突出。”四川民间借贷网负责人严兵表示,今年以来,该网站已经吸引了近千名有放贷和借贷需求的会员。其中,登记放贷人资金少则几千万,多则上亿。“靠民间借贷解决融资在成都相当普遍,尤其是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借贷额大都在10万-100万元间。”
而在银行中尚有大量民间资本没有被激活,严兵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很正常的融资方式,对经济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在国家规定的利率范围内,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因为一些非法运作现象的存在,很多人把民间借贷跟高利贷等同起来。”严兵说,正因为有这样的误解,当前民间资本大部分还“躺”在银行里。“如果民间借贷能够阳光化,根据资金逐利的规律,会有更多民间资金进入借贷行业。”
民间借贷总体上是起着积极作用的,但是,没有正式的“身份”,民间借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使得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高利率运作模式提高了借款企业的资金成本,使企业原来就很紧的资金链变得更加脆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危及企业生存,甚至也可能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合法化倡导者、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副会长、温州市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认为,出台《条例》是中央顺应民意的表现,同时也是目前经济形势下的必然选择。目前金融危机已经冲击了国内企业,这时如果出台《条例》,将会释放出民间资本的巨大活力,制造业目前陷入困境很多都是因为资金链问题,如果民间资本介入,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制造业下滑趋势。
“其实,积极参与民间借贷的温州人都一直存有忧虑,那就是没有合法身份。合法化之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让温州民间资金浮出水面,引导它为经济发展贡献正面作用。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使温州资金从地下状态变成‘正规军’,不但温州资金的生命力会得到激发,很多游走在生死边缘的中小企业也会重新焕发生命力。” 周德文说。
准入门槛成为焦点
有消息称,为防范风险央行可能将民间放贷业务的准入门槛设定在千万元以上。对此,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小额信贷之父”杜晓山表示,千万元以上的门槛偏高,此前批准的村镇银行门槛仅为300万。他建议,可以考虑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验,对经营业绩较好、合规合格的民间放贷人进行一定规模的融资,比如规定融资规模最多为注册资金的50%,批发资金业务可以提高目前民间借贷的积极性。
央行出台《条例》的初衷是希望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产生积极效应。杜晓山认为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存将使《条例》取得较好收效:“一旦发现有非法吸储行为立刻吊销其营业执照,也要对守法企业有所扶持。此外,还可以让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设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机制。” 杜晓山说,“这里存在着一个民间借贷愿不愿意被规范的问题。不被民间借贷有关条例规范,可以逃避营业税,可以不被审查、年检;虽然有风险,但利率也可以更高,大部分民间借贷公司一直是这么操作的,如果《放贷人条例》只有约束没有激励,很有可能一些地下钱庄就继续搞地下经营了。”
加剧农村金融市场竞争
随着《条例》的即将问世,民间贷款人将拥有合法身份,可由地下走到地上,成为合法经营者,这为一直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银行和农信社树起了劲敌。长期以来,一些银行和农信社发放贷款时往往以“行业老大”自居,服务效率和态度都难以得到客户认可,而一些对放贷资金不负责任的行为又会导致呆账、死账的产生。而民间贷款人,服务往往主动热情周到,他们的放贷并没有因为利息高而出现收贷困难,相反,呆坏账很少,效益普遍较高。从农村金融市场来看,民间借贷的经营转入合法化之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很可能会受到冲击。
“对农信社产生影响是肯定的,”杜晓山说,“民间借贷将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因此会成为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对手。不过具体会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多大的冲击,还要看《条例》的具体规定,比如贷款规模、贷款对象等等。”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丁宗达认为民间借贷合法化会加剧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并产生一定影响。他说:“不过目前看来农村金融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很大,农信社和农合行、包括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只能满足一部分需求,因此目前对已有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不会太大。”
对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在民间贷款人即将走进阳光地带时,应该尽快从垄断经营的惯性思维中走出,虚心学习民间贷款人的经营方式和服务理念,巩固提升原有优势才能确保持续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