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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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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磷矿石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制


  本报讯 (本报记者 师容) 为加强磷矿石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了2009年磷矿石出口政策,对磷矿石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磷矿石出口配额管理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磷矿石(海关税则号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总量为150万吨;二、从即日起,各地有磷矿石出口业绩(2006年-2008年)的企业可根据本公告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材料;三、根据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规定,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务部根据地方初审意见和有关商协会的复核意见,审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名单;四、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公布的符合条件的磷矿石出口企业向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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