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这是《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农信社改革的最新部署。三句话,三层重点,细细斟酌、用意颇深,其中“农村金融主力军”的提法首次变为“为农民服务主力军”,农信社或将面临新定位。
明确“农民”为服务主体
“农村金融主力军”一直以来都是农信社的专属定语,这一表述长期以来没有过任何改变。然而在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这一表述第一次出现了变化。“发挥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是《决定》对农信社提出的新要求。在这里,着重强调了“农民”这一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
随着农信社商业化道路的明确和城镇化发展的加速,农信社服务“三农”的宗旨出现了“大三农”的概念,即金融服务不再着重强调为基层农民服务,农业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工商户、工业园区等逐渐成为农信社的“黄金客户”。虽然这样的选择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却使相当数量的农民远离了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惠及农民在中国是老大难问题,在世界上也是棘手的难题。农村金融难,难就难在对2.5亿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对专门从事农业种植业的落后地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决定》在把农业银行、农发行、邮政储蓄、村镇银行等多种金融机构都引入农村金融市场,并进行合理分工后,将曾经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农村信用社重新定位为“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可谓用心良苦,未来也很有可能运用多种政策加以引导和扶持。
从“完善”到“改善”
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成为众人热议的难题,由来已久,关于这一难题解决之道的争论从未平息过,“完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早已是业内再熟悉不过的“行话”了。
在最近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也成为中央部署农信社改革时必提到的一个重点。
而在《决定》中,这一改革重点首次被改变提法,“完善”变成了“改善”。仅从字面意思上看,“完善”指“使完整,使全面”,“改善”则是指“改变原有情况,使好一些”。
从2003年开始的农信社改革,全国各基层社统一县级联社法人、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是改革的重中之重,经过几年的改革实践,各地绝大部分农信社已经完成了统一县级法人的工作,基本建立起了以“三会”制度、“三长”分设为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
虽然如此,法人治理“形聚神散”成为农信社改革的主要难题,“三会”制度流于形式也是公开的秘密。有业内人士就直言不讳地提出:现在,农信社社员大会难以发挥作用,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缺乏制约监督,监事会职责定位不清、履行乏力。因此,在已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之上加以改善,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就成为当务之急。
“法人治理结构是由产权制度决定并且能够反映产权制度内涵外延、发展变迁的一项制度安排。”根据这一论断,“产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源。改革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理清其产权关系。改革的关键应提高单个自然人、法人持股比例,放宽或取消投资股比例和法人持股限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促进股东行使权利的产权基础。
仍强调独立法人地位
“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是《决定》强调的农信社改革的三个重点之一。这是最初由央行提出,近两年被业界广泛认可的农信社改革发展方向,并被写入了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这次在《决定》中再次强调,足见中央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此观点的提出是基于“中国不缺大银行,最缺为基层服务的小银行”的现实困境,源于对“大银行权力与资金同时上收”的担心,抑制了省级联社提升法人层级的冲动。
“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就是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信贷服务。现实的情况是,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农业银行执行上浮利率,但幅度比农信社小。对借款人而言,从农信社筹资成本最高。但是,从目前贷款余额来看,农信社却“独占鳌头”,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支持也最大。究其原因,关键是目前的经营机制问题。农信社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充分的贷款自主权;而两家国有银行都是“一级法人制”,县一级没有贷款审批权,且办贷程序繁琐,上报审批跨度时间长,办贷效率低下,这从根本上制约了贷款的投放。仅从这一点看,保持县级农信社的法人地位就显得非常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