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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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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信社改革发展的九大难题 (之二)


  问题二:在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内部人控制仍然是突出问题、而政策引导和扶持不可缺失、省级政府风险责任无法解除的情况下,必须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需要较强势的行业管理机构。然而这种管理的强化又可能导致企业自主权的丧失和市场化进步的阻碍,形成管理机构的自身利益导向。如何使行业管理在弥补缺陷时,又成为市场化、股份化的推动力量?

  解决方案:探索农村信用社规范有效的行业管理机制。

  为了求解农村信用社到底要不要行业管理、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行业管理等被一些专家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在深入研究分析法人单位产权制度、治理结构、风险状况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要充分理解国务院形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理据:在法人单位治理机制存在先天不足、管理基础相对薄弱、对接开放金融市场存在种种缺陷、省级政府对信用社风险责任不能解除的情况下,省级行业管理和服务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加强、必须规范、必须有效。从法理上分析,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履职有三大权力来源:一是基于法人单位出于共同利益共同制定的《章程》基础上的自律性行业管理权;二是基于省级政府管理并承担最终风险责任而依法授权的行政性行业管理权;三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下党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组织性行业管理权。每种权力都有着具体产生方式并规范出其运行范围。自律性行业管理权主要是解决法人共同利益诉求问题;行政性行业管理主要解决政府政策目标传导机制问题;而组织性权威则是保证科学决策和执行的力量。管理体制应该按照国务院改革方案,从农村信用社内在需求出发,根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从而进一步优化行业管理,强化对法人单位的服务。管理的原则是:遵照章程、民主管理,根据授权、依法管理,建立规范、科学管理,系统党建、相辅相成。同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行业管理,引导法人治理机制的形成,推动产权改革取得正向成果。重点是要着力打造区域性行业管理和服务平台,以弥补农村信用社分散小法人对接金融大市场的诸多缺陷。对于众说纷纭并从未停止过的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问题特别是省级机构改革问题,我认为必须遵循"怎么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就怎么改"的原则,不应过多地陷入模式之争、形式之争;只要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至于省级机构怎么改、叫什么都不重要。在讨论省级联社改革走向时,省级联社改革必须首先明确并有利于实现农村信用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的,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内在需求,以弥补企业法人治理和对接金融市场过程中的种种缺陷,决不能简单地为省级联社找出路。在对全省统一法人、金融控股公司、联合服务公司、联合银行等改革模式进行利弊分析的基础上,现阶段把省级联社改组为省县二级法人、具有管理服务型特征的省级联合银行比较可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其服务和经营职能,逐步与各成员行社建立紧密的资产联系,既有效提升省级机构服务成员行社和较大项目的能力,又始终保持基层单位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的自主性、灵活性等优势,全面加快农村信用社向现代化、正规化的银行机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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