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应该是《决定》最新的突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员陈剑波在解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农村金融问题时,首先发表了以上观点。有专家断言,这一政策的明确,意味着曾经很少受人关注的微小金融将获得一个广阔的舞台。
资金互助社融资难
姜柏林,是全国第一家资金互助社——吉林梨树县百信资金互助社的创办者,他经过一年的实践后发现,融资难成为资金互助社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首先,存款来源受需求与政策双重条件约束。”姜柏林分析说,第一,社员需求贷款占社员比例高。如某互助社有贷款需求的社员占90%以上,这种需求主导型的互助社客观上不会有多少存款,这是中西部农村经济水平决定的。第二,存款利率没有体现风险溢价。相对于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传统银行机构存款保障机制而言,农村资金互助社以自己的法人财产作存款支付保证,在执行相同利率条件下,社员一般是不会将大额存款存入互助社的,这是符合理性选择要求的。第三,缺少银行机构融资支持,预期支付能力不确定。
“另外,向银行机构融资难主要是政策不配套。”对此,姜柏林作了进一步解释:首先支农再贷款,目前央行还没具体政策。其次,政策银行没有开展相关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是政策性银行,但主要以粮棉油收购贷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还没有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政策性银行贷款支持主体,因而无法取得政策银行批发贷款或转贷款。最后,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有合作意向,但没有上级机构或监管机构相关融资规定办法,而无法操作实施。
吉林梨树县百信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姜志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根据现行政策,农村资金互助社不能在央行开户,会计科目无法开列,难以与金融机构的支持相对接。互助社成立以来,始终面临融资障碍。“当地农行、农发行很愿意把资金批发给我们做贷款,但因为会计科目难以匹配,一直没办法操作。”姜志国说。
综合性合作社最管用
在2006年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合作社成员间的合作范围被限定在生产领域,并没有允许在生产资金上合作,这曾引起三农专家的普遍质疑,被称为砍掉合作社发展的一条腿。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标志着一度堵塞的专业合作社合作融资渠道即将打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取得了政策上的突破。
“世界上适合小农经济、能够有效保护小农利益的经济组织只有综合性的合作社。只有把农村金融体系放在综合性农村合作社里,才有可能使成本最小化。”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说,要搞供销、加工、餐饮等各种服务,都有交易成本。只有当农民在一个综合性的合作社里,多种交易行为才弱化成一个交易成本。这时候,金融机构不需要再对单独的农户进行信用检查。金融所要防范风险的成本分散在其他交易形式中了,这才可能使小农得到普惠的金融服务。
“放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中的重大突破,”浙江大学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黄祖辉说,新政策的出台将引导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原来单一的生产经营合作,向“经营合作+金融合作”转变,有利于确立合作社规模经营主体的地位。
好政策要落实
“国家的政策很好,可必须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才能让好政策落到实处。”中国农业大学农村金融投资与研究中心主任何广文反复强调了这一观点。
同样持此观点的姜柏林对资金互助社的融资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他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的融资途径。
首先,发挥货币政策引导作用,由央行向资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以农村资金互助社净资本额5倍为授信贷款额度,即杠杆率为1:5,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引导与扶持作用。
其次,发挥政策性银行支农作用,由农业发展银行向互助社批发或转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建议监管部门督促农业发展银行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列为贷款对象,向互助社发放政策性支农贷款。
三是引导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返还农村,建立商业银行商业批发与农村资金互助社服务零售互惠机制,建立分层次资金供给体制。监管当局应制定具体办法进行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县以下存款资金一定比例(如10%)要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向社区农户发放。鼓励商业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同业存放。
四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利率政策。互助社5年内应免缴存款准备金。存款利率可执行与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因为互助社是内部成员存款,并不冲击外部金融市场主体,相比较向银行机构批发贷款,也没有增加成本,这一政策可使社员直接受益,体现了互助社与其他银行机构的风险溢价。
“综合运用这些融资政策,必将极大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构建起适应2.4亿农户贷款需求的合作金融机构,促进农民组织化提高,打破农村金融改革瓶颈,建立起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姜柏林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