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生的两起安全事故读后颇感愤怒,两起高空坠落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37人受伤。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却因为某些人的麻木不仁,让悲剧发生。
10月18日,吉林省吉林市瑞琪装潢公司在吉林市中医院做外墙保温施工时,5名施工人员乘座的吊篮从六楼坠落,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该施工企业不具备高空作业的安全条件,没有施工方案,使用非标准吊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非法冒险组织施工,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10月19日,山西吕梁市离石县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斜井,人车接送夜班人员升井行至距井底200米处时,绞车液压系统离合器失灵,发生跑车事故,致使4辆人车滑向井底车场,5人死亡,37人受伤。该矿为太原煤气化公司属国有重点煤矿,证照齐全,设计能力65万吨/年,低瓦斯矿井。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不论是什么原因,血淋淋的安全事故已经发生,死伤数十人的事实永远难以磨灭,伤痛永远笼罩在伤亡职工家属的心中……
追究事故责任是安监系统的事情,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是司法部门的职责,在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之外,我们不禁想问,假设这两家公司的领导就坐在篮中或者车中,事故还能发生吗?可以设想,为了自己的安全、为了领导的安全,非法冒险组织施工的事件肯定会得到避免。即使领导要坐车到矿下检查工作,企业的相关部门也会经过仔细的检查,防止事故发生。既然面对偶尔乘坐的领导,都能够采取如此详细的安全措施,面对天天乘坐的职工,为何不能对升降机系统进行有效的检查,避免事故的发生?唯一的答案就是相关责任人的麻木不仁将这些职工置于死地。同时职工本人对自己周围的安全隐患没有发现,也没有重视。
有过此想法与行为的人士当以此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