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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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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矿石10月1日起加征15元资源税


  本报讯 (记者  师 容)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出通知,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磷矿石加征资源税,是国家对资源开采和利用管理方面的一个小的举措,在国家统一征收磷矿石资源税之前,在湖北、云南等磷资源大省已经在执行3元/吨左右的资源税税则,此次税则出台,企业将以不同方式承担12—15元/吨的采购成本。但是资源税的执行对目前化肥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因为目前磷化工产品下游的需求不旺,磷肥、磷酸产品的价格都出现了大幅的下滑,磷矿石价格也面临下调压力,如果磷矿石采购企业不能承担这部分压力,那么压力将继续由磷矿石开采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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