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在农村地区提供符合基本需求的低成本金融服务
1、以提供满足农户基本需求的金融业务为出发点。金融机构主要提供以简单的存取、汇兑和贷款、保险等为主的基础性金融服务,起步阶段要坚持小额、微利的原则,尽可能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2、继续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和降低监管标准。可适当放宽“只贷不存”类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会计准则、风险控制乃至资本充足等方面的监管标准,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适度放宽农村金融的准入标准,继续允许成本低廉、开展简单业务、能够维持微利的各类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可适当优先考虑事实上已经存在多年、并有良好记录和当地群众口碑的各类小额贷款组织。
3、利用现代科技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可充分利用先进科技,加快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信息化、网络化进程,使农村地区享受多层次、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4、雇佣合适的信贷人员,降低人工成本。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在当地雇佣熟悉情况、具有基本金融知识、能够完成基本业务操作的人员来从事具体工作,而不是一味追求高学历、高水平,充分相信当地农民的能力,以此来降低人工成本,实现低成本运营。
5、保持农信社县(市)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人民银行将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方面的引导。对保持县(市)法人地位的农信社,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利率优惠的再贷款政策和实施较低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保持县(市)法人地位长期稳定、且涉农信贷投放比例较高的农信社,拟进一步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加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相对优惠的利费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
(二)完善风险管理模式,实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1、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完善利率覆盖风险机制。下一步应尽快放开利率限制,适时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实现利率覆盖经营风险和成本。
2、探索多种形式的风险补偿方式。鼓励在农村地区探索各种类型的信用贷款模式。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运用“龙头企业+小额贷款”、互保基金等形式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同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特点,发展各类与农产品期货市场、订单农业生产相联系的新型贷款方式,发挥订单农业、期货市场在抵御风险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各种类型农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试点和发展。
3、正确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实现成本可覆盖。借鉴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转变财政补贴支持方式。对于农村金融中具有政策性特点的业务,财政应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方式可根据业务和机构运作特点进行选择(可采用招标的方式),但要事先明确补贴机制和内容,提高补贴资金的运用效率。这样从事具体业务的金融机构就可以根据风险情况,计算财政补贴之后,是否可以实现保本微利,从而决定如何投标。在这种机制下,财政补贴调动金融机构做这项业务的积极性,又没有降低在整个贷款业务过程中管理风险的责任心,不会造成道德风险。
4、利用信息技术降低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目前,人民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和征信系统已在农村地区开展较大范围的服务,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这些信息系统的联通来获取较全面的有关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息。农村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加快建立信息化、网络化的业务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借款人信用评价方式方法,将基于计算机模型的信用评价结果引入信贷审批流程,以此降低经营中的风险。
5、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作能够发挥存款类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承保能力,农村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将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和市场退出机制。
(三)继续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和产品创新,构建适度竞争的金融市场。
1、稳步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在金融组织创新试点过程中要合理设计“止损机制”和试点方案,严格控制创新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从农村金融创新的国际经验来看,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被运用到金融创新中来,如手机银行的诞生、先进信用系统的应用等。鼓励各地探索与先进技术结合的金融创新方式,以此来降低金融机构的运作成本并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2、培育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促进订单农业发展。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鼓励开展与订单农业相结合的农村信贷产品创新。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完善市场品种结构,适时推进期货期权,试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研究引入期货市场的QFII制度,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鼓励发展以农业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信贷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建立功能完备、分工合作、竞争适度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3、鼓励担保机构和担保方式创新。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出资、农民和农村企业参股,成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各种担保机构的发展。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如增加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探索发展农业信贷保险,发挥保险在农村信贷中的保障作用。
4、正确处理组织创新与机构升级之间的关系。机构升级本身与组织创新之间不存在矛盾。应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在进入较高经营发展层级时继续探索符合新的经营阶段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同时,继续鼓励各类适合农村基本需求的金融创新,实现两个层面金融创新的结合。
(四)加强农村金融政策与其他政策配合,利用政策扶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1、合理运用财政杠杆,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农村。通过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减免等措施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实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经营。
2、适应农村金融组织特点,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执行有差别的监管政策。
3、继续发挥货币政策在扶持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努力探索货币政策与财税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监管政策的配合,建立起激励有效、风险可控、协调配套的政策扶持体系。
(五)发挥地方政府在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加强诚信建设,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是做好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各省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指导本地区的农信社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自律性管理。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试点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三是维护金融稳定,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四是在其财力和税收优惠权限范围内,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充分发挥当地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风险担保基金或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三农”;也可对支持“三农”的金融机构给予税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