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市发出全国首批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
据中国新闻社报道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的280名农民,于9月15日领到了由山亭区人民政府发放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据悉,由地方政府向农民发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了解,枣庄市山亭区政府此次发放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产权证。本产权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具有使用权、流转权、转让权和收益权。
持证人在产权期限内按规定用途可依法使用、经营、流转土地,也可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抵押担保,这对于最大限度发挥农村土地使用价值和效益,保护农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这一做法将在枣庄全市农村陆续推广。
(新 成)
家庭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生产力的解放,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务工,我国农村土地出现闲置的情况;另一方面,分散的小生产无法与大市场进行对接。由此,农村的土地合理流转应运而生,出现了以土地入股的股份公司和土地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等各种土地流转的新形式。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
土地股份制公司在重庆的城乡统筹改革中曾被采用。2007年被国务院批准重庆为统筹城乡综改实验区,此后,重庆一直在摸索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欲激活农村土地市场。7月1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关于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到目前为止,重庆全市范围内,以土地入股正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两家公司。
但是,股份公司制的土地流转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重庆有关部门人士指出,公司存在几大法律缺陷。一是农户数量多,使公司股东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个股东的上限,如江津牌坊村仁伟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达960人。此外,成立公司,农民需将经营权转到公司,这与《土地承包经营法》冲突。而且,如果公司破产,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置也无法可依。
温家宝总理曾对重庆的土地流转进行批示,“重庆应发展专业合作社”。今年,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定》。前不久,重庆市决定停止建立土地股份制公司,下一步拟以专业合作社为基础,探索新的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改革。
关于土地合作社的试验,早在2002年就开始了。当年1月8日江苏苏州市首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胥口镇正式成立。根据《胥口镇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一亩为一股,每股折以人民币1万元,不足一亩的同比例折算。合作社建立土地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在分配方面,合作社实行保底红利分配和视效益再浮动红利分配的两段分配办法,个人股每年每股的保底分红为500元,集体股三年内暂不参加红利分配。据了解,个人股权可以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退股提取现金。
宁夏平罗县近年来在探索土地有效流转中,创建了土地信用合作社,即农民把承包的土地,像把钱存入银行或从银行贷款一样,不耕种者将土地存到信用合作社获得存地费,需要耕种者将支付贷地费,从土地信用合作社贷出土地。土地信用合作社对农民存入的土地,可由合作社直接经营,也可由合作社与一些企业合作经营,也可由合作社转包、出租、入股经营。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存地农民的存地费,留少量用于发展经济与公共事业。2006年一年内罗平县已建立土地信用合作社30个,存贷地9.5万亩,占总数的4.3%,为土地经营形成适当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我国各地土地合作社纷纷成立。业内人士指出,土地以合作社方式流转有三点优势:一是不仅能够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还能保持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二是合作社成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载体使土地经营权能够有序、透明、规范地推进,避免出现“暗箱操作”之弊端;三是通过合作社与企业合作经营,存地农民还可分享耕地的增值效益。
不难看出,土地以合作社方式流转与以土地股份制流转相比较,合作社是更有效的形式。由于农民能够参与合作社各个环节的利润分配,所以土地合作社更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
据重庆市农委透露,重庆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股权单一、生产要素合作、股份混和、股权转租及股份参与五种模式。
股权单一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后,按生产在家、服务在社、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方式,组建专业合作社。
生产要素合作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之外,还可以劳动力、农用设备、设施、技术、资本入股,成立专业合作社,实行要素合作。
第三类股份混和型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与社会资本紧密结合。即各类社会经济组织,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农业专业合作社内设置专门的股权。
第四类股权转租,即专业合作社内部,代表农民一方股东,将股权出租给社会资本经营。
第五类是股份参与模式,即专业合作社与社会资本方联合经营,即农民单独以土地经营权成立合作社,社会资本是另一方,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类似于过去的“公司加农户”。
这几种模式,都在农民的经营权与社会资本之间划分了清晰的界限。土地股份制公司最大的弊端在于风险没有办法控制。虽然专业合作社存在一定风险,但农民不会失去承包地。目前重庆方面针对合作社的风险的评估、预警、控制也在加强,正在建立相关制度。
上述几种重庆土地合作社的形式,对于其他地区来说是很好的借鉴,但是关于土地合作社如何更加规范地操作,仍然需要继续深入地探索。
有学者指出,重庆的模式真正运行起来,也会遇到一些难题。第一个难题是社会资本一方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这个规定可增强农民在经济活动中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但另一方面,可能会削弱社会资本的参与的意愿。另一个要解决的难题是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因为土地经营权是个虚拟的东西,目前很多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给合作社。
同时,为了更多地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上的收益,有关土地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跟进。
(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