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正是阖家团圆的美好时刻。北京市一位交警却在执行公务时被碰撞身亡。花好月圆夜,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两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联想到最近接连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不由得发人深思。特别是9月13日一起事故,更是骇人。9月13日13时40分,一辆从四川省巴中市开往浙江省宁波市的宇通客车,坠入约150米深的岩下。初步核查,该客车隶属于巴中市巴运集团公司,核载51人,实载51人,经勘查51人全部死亡。
分析这些恶性交通事故可以看出,营运机动车超载、驾驶非法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上路等严重违法行为,仍然是造成恶性事故的主要原因。尽管有关部门多次予以治理,但是事故依然频发、高发。
围绕这些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发现一系列问题:交通企业安全管理薄弱、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责任追究没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等等。但是追根溯源,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才是治本之策。
以频发恶性事故的道路营运车辆为例,《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明确规定,要严把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于已经颁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制度,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许可。对于途经3级以下(含3级)的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 这些条例规章如果真的能够严格落实,类似上述事故多数能够有效避免。
为了强化交通安全条例规章的落实,相关部门需要从制度、人与技术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从制度层面讲,各地区要进一步建立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市、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公安部门在加大自身队伍建设力度的同时,重点要加大对客运车辆及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力度,加大对客运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定期公布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以利更好的监督与管理。
此外,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充分利用GPS等技术,建立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车辆的动态监管,避免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非法上下客和串线经营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