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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溃坝之后 问责已经开始


  截至目前,已经确认有遇难者和失踪者270名,搜救工作仍在紧张进行。图为事故现场伤亡者家属接待站。中新社发 前 光 摄 (cnsphoto)

事前预防比事后问责更重要

本报记者 李彩琴

  9月8日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的尾矿库溃坝事故,截至目前,遇难和失踪人员上升到270人。截止到17日17时,260具遗体已确认身份214人(男104人、女110人),46具遗体身份尚待确认,还有56名失踪人员家属等待认领和寻找遗体。

  随着事故救援工作的继续进行,正如人们预料的一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与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已经开始。

  其中,引起最大震动的莫过于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此事引咎辞职。

  过在何处?

  根据最新的调查结果,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11日,警方已经控制13名相关责任人,有部分责任人失踪或在逃。

  11日,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指出,“9·8”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一是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塔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却仍然非法生产的行为没有认真对待、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客观上姑息纵容,酿成大祸。二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三是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该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组织生产,其尾矿库违法使用、违规运行,却在各种检查督查中得以蒙混过关。四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实。一些地方安监机构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一些同志在其位不谋其政,任其职不尽其责的问题相当严重。

  王君说,要坚决查安全监管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情况;查事故背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其它问题。

  山西省长引咎辞职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可见,问责制的主要针对对象是政府负责人、工作部门负责人。那么,在襄汾溃坝事故中究竟有多少人应该被问责呢?

  由于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同志、副省长张建民同志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孟学农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免去张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

  另外,对此次事故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将由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正在对事故作进一步深入调查,彻底查清违法行为,依法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临汾市委13日下午召开常委会议,对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山西省纪检委表示,对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将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襄汾县给予县安监局局长张新如等数人撤职处分。

  问责还只是开始

  目前,搜救并没有完全停止,死亡人数有可能继续上升。

  不可否认,对官员的问责是必要的,但安全生更应该注重事前预防。否则,再严厉的问责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

  有专家建议,应该建立安全防控体系是当务之急。山西省安监局局长张根虎说,山西省至今仍有550多座尾矿库。今后的工作重点将是严把安全准入关,避免重复建设。通过兼并重组,彻底淘汰和关闭一批安全基础条件差的尾矿库,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尾矿库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状况。

  也有专家认为,官员宁愿失职后接受责任追究,也不愿得罪违法企业,原因在于事后受追究的损失远比严格执法得罪企业的要小。因此,彻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职务犯罪,必须作为建立安全防控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是失职还是无能?

  在调查过程中,有人提出当地政府“亲商不亲民”,存在官商勾结的问题。那么,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如果确实存在官商勾结,那所涉及的政府官员,就不只是“问责”的惩处,而是触犯了法律,该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如果不是官商勾结,只是因为官员知道要保证安全生产,却不懂得如果才能保证安全,即使有检查,有监督,却看不出问题来,只能使隐患积聚,最终酿成大祸,那么,我们的政府队伍里、特别是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政府部门里,就应该有真正懂安全的人,才能查出隐患、发现问题。

  正如王君所言,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今年以来,我国各行业企业开展了多次隐患排查工作,目的就是发现隐患,减少事故,把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为什么这么多次隐患排查都未能查出事故铁矿的问题呢?是隐患隐藏的太深,还是我们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够、工作不彻底?待到事故调查清楚后,究竟有多少人应该要为他们的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付出代价,我们拭目以待。


紧急通知加强矿山安全

  襄汾“9·8”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称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是一起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目前全国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近十万座,其中95%为小型矿山。一方面,矿山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内部管理松弛,工艺技术落后,安全条件较差,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随着矿产品价格上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导致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和部门进一步重视尾矿库的安全工作,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强化基础管理,强化评估治理措施。

  要抓好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对矿山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梳理分类,抓紧治理。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深化采矿秩序整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要坚决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行先进实用安全生产技术。同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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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是怎么发生的?

  发生事故的尾矿库隶属于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塔儿山铁矿。2005年10月,该矿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挂牌拍卖,后经资产转让,现实际控制人是张培亮。2006年4月,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山西省安监局吊销,采矿许可证于2007年8月到期。

  经调查,该矿的尾矿库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产闲置。尾矿库位于铁矿办公区和生活区东部的半山腰,高于铁矿办公楼、集贸市场、居民区、乱石滩自然庄50米,距离最近的居民生活区百余米。 

  9月8日8时许,该尾矿库突然发生溃坝,尾砂流失量约20万立方米,沿途带出大量泥沙,流经长度达2公里,最大扇面宽度约300米,过泥面积30.2公顷。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非法矿主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但多种情况表明,地方政府存在安全监管不落实。

 

襄汾溃坝的几处疑点

  是非暴雨引发泥石流

  据襄汾县气象局提供的资料,9月份以来,襄汾县只有7日至8日的一次降水,从7日20时至8日8时降水量为1.5毫米。据监测,从7日8时至8日8时矿区周围4个县的24小时降水量分别为襄汾县1.5毫米、浮山县1.1毫米、翼城2.8毫米、曲沃0.9毫米。 

  “两天之内出现这样的降水量,可能连地面都湿不了,根本不可能说成暴雨。”中国气象局专业人士15日说。 

  针对暴雨引发泥石流的说法,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和专家专程到现场予以勘查后,立即否认了这一说法。      

  许可证何时过期

  据调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年被山西省安监局吊销,采矿许可证于去年8月到期,但直到9月8日早上发生事故,公司没有停止生产。矿方本应修建新尾矿库,却擅自在旧库上挖库排尾,选矿挑出来的泥沙和矿洞里的水都汇集于此,终至溃坝。

  在事故抢险现场回答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询问时,襄汾县安监局局长张新如曾表示,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吊销却仍在非法生产这一情况他是知道。他称:“我们下过整改令,但企业不听。”在回答“为什么不向政府申请把矿炸掉”的问题时,张新如说:“当时这家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还没有到期。”但事实上,该公司的采矿许可证2007年8月就到期了。

  (安  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溃坝事故赔偿标准确定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伤残人员、鳏寡孤独及困难群众安置的办法、残疾赔偿和一次性补偿标准已制定出台。

  据临汾市副市长成洪才介绍,除了已确定对每位死难者赔偿20万元以外,对于伤残人员来说,一级残疾为15万元,月补助300元;二级残疾10万元,月补助200元;三级残疾5万元,月补助100元,由县财政拨付乡镇到人到户。失去住房的受灾群众,就近在学校、村委会和亲属家得到妥善安置。截止到14日,已经为8名孤儿和1名孤老落实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费。 

  据悉,截止到目前,事故善后已赔付1105万元。参照山西省关于煤矿事故的赔偿标准,确定了对每名死亡人员赔偿20万元,对省内省外及不同身份的遇难者统一赔偿标准。

  事故发生以来,一些大中型企业、县(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纷纷捐款,并送来了食品、药品等物资。 (安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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