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确商业银行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责任。为保证普惠性农村金融体系建立和社区存款用于当地的政策得到实施。建议明确商业银行所吸收存款的50%要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由农村资金互助社零售给社区农户或小企业。不能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贷款的,要向央行缴存特种支农资金,由央行安排支农再贷款支农。财政要根据商业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的贷款数额,给予免税。
七、明确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政策性银行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批发银行,按照信用和低息原则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
八、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结合进行。单纯地给农村信用社解包袱,是不能解决其发展的,鼓励大资本兼并重组,更不能解决其服务农村问题。可以把给农村信用社解包袱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待农村资金互助社有一定成长后向农村信用社入股,国家再适当1:1赠股,既化解了农村信用社包袱,又转换了体制和机制,从而保证了农村信用社发展和服务“三农”方向。
九、鼓励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合作,建立新型信贷模式与服务方式。村镇银行进村入户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和成本高等劣势,他们不和农村两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结合,未来的风险将是巨大的,事实上他们也不会选择草根作为市场,而是向上走“傍大款”,这就违背了发展村镇银行的初衷。因此需要对村镇银行加以积极引导,建立起新型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才能保证村镇银行不断发展。建议推动“村镇银行批发+农村资金互助社零售”或“村镇银行贷款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人+农户借款人”模式。
十、发挥财政杠杆作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由于没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财政与金融、金融工具之间无法发挥相互促进和化解风险的作用。建立财政担保基金,国家出资5000亿,专项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担保,产生的担保收入用于支付农业风险补偿或保险补助,中央预算要每年新增2000亿担保金,促进银行资金回流农村,扩大内需,实现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发展。
十一、充分调动农民主体积极性。调动农民积极性,必须从经济上得到提高、权益上得到保障,农民才会有积极性,离开上面两个条件,农民不会自发产生积极性。调动农民主体积极性,就是要发挥亿万群众的创造力,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推进改革和发展。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是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因为在经济上农民能够得到资金帮助,在权益上能够依靠集体的力量得到保护。国家可以通过引导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把惠农政策直接惠及农民,提高在农村执政的经济基础。农村金融改革之所以举步维艰,根本的原因是金融体制内改革,没有与亿万农民实际需求和力量结合,所以改革是难以推进的。
十二、提高农村市场交易关系,引导农村生产关系调整。二元经济结构和两极分化,归根到底是由于农户独立的生产关系形成的经济基础被市场反作用的结果形成的。要解决农户在市场交易中不受盘剥,就必须提高其市场交易关系。通过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依靠社员集体的信用提高其市场交易能力和市场地位,内可以集聚资金,外可通过集体信用引入资金(银行融资、商业代理贸易)等,农民有了资金后,农村生产关系就会自然得到调整和变迁,其生产专业化分工就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将诱致土地制度、合作工厂、科技革命、社会事业共同朝着符合社会规律的方向发展。
因此,我认为,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深化农村改革和进行新农村建设的第一抓手。当然一切的变化需要政策支持,需要宏观政策与微观组织创新结合进行,需要政府作出全面安排和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