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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执法人员不应成为企业安全员

牛 凯

  企业实现安全生产除了需要内部安全人员的努力外,安监部门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助推力量。安监执法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这是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消除问题隐患、提升安全水平的主要渠道。但我们也发现,部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对执法工作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导致出现工作失位、缺位和越位等现象,没有达到安监工作预期的目的。

  安监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通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参加伤亡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通过开展扎实有效地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通过发现、制止和纠正存在的违法行为并进行查处,使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的成因,然后自觉主动地去消除,这是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运转的基本形式,也是形成良性循环和长效机制的有力支撑。可是现在有些安监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工作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时,有时不分重点,事无巨细,逐个车间走到,逐台机器查到,逐名员工问到,甚至拿着多功能气体检测仪等仪器设备围着车间走,绕着设备转,看有无泄漏,查是否超标。有些单位还把“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查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岗位查到,不仅在上班时间查,还要在休息时间查,不仅在领导在时查,还要在领导不在时查,既要发通知查,还要突击查”等作为经验,使执法人员完全混同于企业的安全员,而企业真正的安全员却只搞陪同、当解说,执法人员喧宾夺主,企业内部人员却只是袖手旁观,出现了本末倒置的情况。此外,除了现场检测,执法人员还要对各项规章制度逐一检查,这样,每检查一家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花费大量时间,同时也对执法人员自身精力提出很高要求。而这样出现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执法人员疲于应付,苦不堪言,另一方面执法效率不高,效果不好。

  安监部门代表当地人民政府行使安全监管职能,主要包括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但就当前情况看,大部分精力主要向管理倾斜,而监督作用则没有有效发挥,即便如此,在直接管理上,也往往由于职责不清晰、目的不明确、方法不得当而使工作的着力点不对、受力点不匀。如果不及时理顺安全监管工作的内外体制,明晰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即便安监部门的力量再强大,装备配备再先进,都只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看似干了大量工作,但也可能是种了别人的田,却荒了自家的地。

  “磨刀不误砍柴工”。安监部门成立相对较晚,执法监察工作刚刚起步,这种情况下,盲目追求检查数量不如先对执法工作本身进行正确理解和准确定位。

  笔者认为,安监部门开展执法监察可参照交警式执法模式。交警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一汽车闯了红灯,交警的执法对象是闯红灯这种违法行为,至于闯红灯是由于自身故障还是操作失误,都不能左右闯红灯这一既成事实,也不能改变接受处罚这一后果。作为交警,也没有责任去帮助司机查找车辆故障和提高驾驶技能。同样,安监人员的执法对象是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至于产生违法行为是因为员工的违章操作还是制度不健全,安全执法人员在处罚的同时可以给予指出,但不能替代企业去分析和排除,应由企业自觉主动地去整改和纠正。

  我们也可以把执法理解为对一条“线”的管理,这条“线”就是高压线或底线,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碰到就危险,超出就违法。执法工作的对象是这条“线”之外的行为,对此类行为要采取强制的办法予以纠正和查处,而对“线”内的行为,即合法行为,可以提供服务和咨询,但不能越俎代庖,大包大揽。

  看清对方的前提是认清自己,理清执法思路的前提是准确执法定位,这个问题不解决,开展执法行为就会偏离目标甚至失去方向,即便出发点如何端正,有时也会好心办错事,甚至出现失职和渎职行为。

  “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分级负责、责权明晰的有序机制,职责明确、队伍精干、工作规范、服务热情是法治社会、服务政府和高效机关的应有之意,权力不争抢、责任不谁诿、工作不扯皮、节奏不张弛是开展工作的和谐局面,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这一“天字号”工程,也应努力向法制化、规范化、具体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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