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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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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之我见(上)

姜柏林

  农村金融改革是困扰农村整体改革的瓶颈。农村金融改革不能取得突破,整个农村经济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就难以实现新跨越。农村金融是现代农业的核心,影响和决定着农村经济发展,由此形成的经济基础影响和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改革。只有抓住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才能一头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一头推进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深化改革。抓核心促两边改革,应是我们下步推动和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方法和制定政策的原则。只有农村金融改革先行,才能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才能实现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道路,才能实现农村共同发展和富裕。为此,就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提出十二条具体建议:

  一、明确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内涵和目标。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内涵应是:建立以农村合作金融为基础的普惠制度的供给体系,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交换平台的功能完善的金融工具体系(如信贷与保险工具的结合等),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条件的可持续市场交易体系。上述三个方面是完善的统一体,不可分割,只是从不同的目标上进行了分述。这里所指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并不是已经远离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而是指以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为主体发起设立的社区性互助银行机构,即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充分认识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我们现在很大一部分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认识不足,把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市场的补充,这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如果我们不能充分认识农村合作金融的作用,农村金融改革就没有抓手,也很难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根本建立不起来。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脚,没有脚再庞大的巨人也难以站立和行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毛细血管,没有毛细血管传导,再粗的血管也无法遍及全身,肌体就会不断被病痛缠身;农村资金互助社是金融体系的免疫细胞组织,没有免疫组织,再多的血液在体内也会坏死。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之所以站不起来,浑身是痛,直至机构和资金逃离农村,皆是因为没有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组织导致的。

  三、加快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没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就不会有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就会制约整体农村改革和发展。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即农村资金互助社,要坚持典型示范、自愿互助、国家帮助原则,国家要采取经济办法进行引导,完善财政、货币政策,加大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通过三到五年时间,把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组织培育和扶持起来,发挥让大型银行资金进村入户的中介纽带组织作用,构建起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四、发挥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引导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决不是给予市场准入就能发展起来的,是需要财政和货币政策进行引导与扶持,合作制度才能建立起来的。通过第一批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表明,财政和货币政策,特别是融资政策并没有相应配套,这不仅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也表明我国决策体制存在严重的条块分割,政策不能形成合力。农村是巨大的资金需求市场,自有资金是难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从体制和制度上安排其回流资金的路径。以我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注册资本为10万元,很多人认为发展不起来,这是因为这部分人既不懂农村、也不懂金融。如果按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安排,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向银行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如果某一银行每个月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60万元,连续12个月批发,总规模达720万元,每户近1万元贷款,此时,互助社股金和存款就会上升,自有资金就会增加,第二年可增加每月100万元批发资金,一年下来就是1200万元,每户贷款额度才2万元,互助社实现了良性发展,商业银行既承担了支农责任,又实现了规模经营可持续发展。但问题是中国银行家普遍缺少这种“蓝海”市场思考,没人敢吃第一口。因此需要中央银行调整政策,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直接发放支农再贷款,以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合作,建立起商业银行批发经营与农村资金互助社零售服务相结合的发展路径。财政要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贴息、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贷款保险等具体支持。

  五、加大农村资金互助社市场准入和监管。监管部门必须站在改革的前沿,积极引导和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市场准入,建立以村社社员自我监督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农村资金互助社联合社市场准入规定,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联合社和行业自律协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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