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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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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平定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郭宝忠——
农村金融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


  近年来,随着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农村金融市场固化、停滞的发展状态正在逐渐得到改变。农信社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的重新回归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大量诞生,农村金融市场新的竞争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郭宝忠认为:竞争新格局的出现为“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了可能。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加快创新步伐、实现跨越式发展,仍然面临一些壁垒。制度环境的不完善成为阻碍农村金融市场深化改革的一个关键因素。没有完善的制度环境作支撑,要彻底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是不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金融创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他说:“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地区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肩负着为‘三农’及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使命。然而,随着农信社改革的不断深入,制度环境不完善因素成为制约农信社提高‘三农’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主要障碍。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管理体制问题。自2003开始的新一轮改革,充分尊重基层法人联社的自主权,赋予其业务发展的决策权,这极大地调动了县级联社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信社的业务发展。然后,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地区出现了上级管理机构逐渐将县级联社的信贷审批决策权上收的倾向,这样的做法不仅挫伤了县级联社创新业务发展的积极性,而且大大削弱了农信社服务‘三农’的能力。虽然上级主管部门可能是出于对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改革的倒退。

  “其次是监管标准问题。由于我国现在缺少一部关于农村金融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这使得在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方面存在着法律、政策真空。在这种背景下,监管部门往往直接套用针对大型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监管。由于我国农村金融现状与城市商业金融存在较大差距,以‘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农村信用社在实力差距上也不可同日而语,因此生硬地用大型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来限制农村信用社的‘三农’信贷投放,从现实效果来看是不恰当的,严重制约了农信社‘支农’作用的充分发挥。在有些地区,由于监管部门不断强调‘贷款要抵押、质押’的监管标准,导致农信社几乎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三农’贷款项目,‘三农’贷款业务几乎陷入停滞。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农信社被迫成为农村资金新的‘抽水机’,不得不将大量农村资金脱离农村投向银行间市场,而这对于本来就缺乏资金的农村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另一个可能决定农村信用社发展前景的问题是,省联社的改革问题。随着省联社改革的试点展开,不少省联社开始萌发实现省级统一法人的冲动;一些不具备实现省级统一法人条件的,则开始考虑以地市为单位成立地市级统一法人。无论哪种方式,说到底核心都是将县级法人联社的自主权逐步上收直至完全取消其自主权。虽然对于‘成立更高层级法人是否会削弱三农服务水平’的讨论,现在仍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是:中国不缺大银行,缺乏的是为‘三农’及中小企业服务的小银行。立足于这样的金融服务现状考虑,取消县级联社法人地位、组建高层级的法人银行,并不适合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

  “要彻底激活农村金融的发展活力,吸引更多的资本积极投入到农村金融领域,解决农村金融的制度环境问题是当务之急,只有在完善的制度环境下,农村金融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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