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您好!
我的朋友小张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施工工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小张办理了工伤保险,但为小张购买了一份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一天,公司派小张去给他人修理房屋外墙及屋顶,由于没有注意到高压线距离房屋太近,小张在施工过程中脚部不小心被高压线打断,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小张的亲属要求单位按工伤赔偿,单位依据已为小张办理意外险拒绝按工伤赔偿,认为即使按工伤赔偿也应抵消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单位还建议小张的亲属起诉电力主管部门,因为是由于高压线不合理安装造成小张死亡的,如果起诉电力主管部门,小张能获得两份赔偿:一份是侵权损害赔偿,一份是商业保险赔偿。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小张的亲属到底能得到几份赔偿? 任 晴
任晴:
你好,这种情况小张的家属能获得三份赔偿。
第一份赔偿是工伤保险赔偿,因为小张是在工作中造成人身损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情形,小张的单位应当为小张办理工伤赔偿的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小张办理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赔付小张。
第二份赔偿是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用人单位为小张办理的是商业保险,投保人是用人单位,受益人是小张,单位不能以为其买了商业保险为理由拒绝按照工伤标准赔付小张,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范畴,两者不能相互抵消。
第三份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金,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人认为选择了工伤赔偿就不能选择侵权赔偿,两者只能择一。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第三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是基于侵权的关系,而工伤赔偿是基于社会保障关系,两者不但所属的法律关系不同,而且赔偿的主体也不同,并且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两者同时适用。所以小张可以得到的赔偿是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