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其中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其中棉纱、棉机织物提高到13%)。
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新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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