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夏天,各地“高温灾害”频繁发生。长期以来,水灾、旱灾、鼠灾、虫灾会在我国救灾部门的工作中频频出现,但“热灾”却鲜有人提及。高温灾害致人生病,拷问着用人单位对工人的关怀意识,更拷问着高温劳动保护立法问题,理应引起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及各级劳动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各地频发“高温灾害”
最早报道工人因热致死的是2004年。在深圳百利来丝印厂打工的吉庆云,2004年7月1日加班后身体感觉不适,于7月3日凌晨死亡。据调查,吉庆云所在工厂车间温度非常高,最少有40℃,又不通风。由于该厂从事的是陶瓷烧制,工序上有描花绘画的工艺,所以尽管天气酷热难耐,工厂也不允许使用风扇,以免影响产品质量。特别是窑部的工人,每天要在500℃以上的环境里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也特别长。
2006年7月发生在福州马尾的刘运芳事件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7月3日晚9时30分,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晕倒在车间内。刘晕倒时,车间内温度高达40℃以上。7月4日早上8时许,刘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检查她血压很低,呼吸衰竭,体温高达41.6℃,得的是中暑病症中最严重的一种一热射病,进而引起中枢衰竭。刘运芳的工友反映说,该纺织厂车间常年温度很高,遇到高温天气更是“火上浇油”,但厂内并未采取降温措施,还经常加班。
进入2007年以后,“热死”一词在媒体上出现的频率更高。7月2日南方日报报道,东莞市120急救呼救中心在5、6、7三个月共接到118宗中暑急救求助,其中多数发生在建筑工地和工厂企业,共涉及106人,期间因中暑导致死亡或间接导致死亡3人。2007年7月30日《南京晨报》也报道,7月29日下午2点,南京气温突破38℃大关,当日上午10时左右,一名挖掘机驾驶员在某工地劳作时突然猝死,医生诊断为重症中暑所致。
“高温灾害”频发原因何在
相关企业一味追求效益,忽视职工的身心健康是灾难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老板为了减少开支,节省成本,对降温设施的配备能省则省。职工到底应该在一个什么样的工作环境里工作?国家没有一个标准,如果采取各种防暑降温措施,则会给企业增加成本。而对“招商引资”的依赖也让不少地方政府放松了对工人生存环境的关注,这在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
职工过于弱势,缺乏自我维权的能力也是此类灾害频发的原因之一。现在找份工作不容易,很多人即使感到工作环境恶劣,但是为了保住饭碗,也不敢轻易向老板提出改善要求,而且很多工人都无文化,无技术,自身素质较差,对法律常识和相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即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也不知道怎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已。
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也让黑心老板有机可乘。近年来,职工的工作环境和身体健康日益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基本上每年到了盛夏,各地都有严禁中午高温作业的规定出台,特别是2007年,中央四部门更是联合下发了一份有关防暑降温措施的《通知》。可惜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把上级领导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怀停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去贯彻执行。不少地方似乎只有出了事故并被曝光后,才开始严查与整顿。
杜绝“高温灾害”呼唤立法
过去,工作中“战高温”、学习上“冒酷暑”,是我们对待高温天气的传统习惯,甚至被凝练为一种精神传为美谈。但是,以现在的势头看,今年的高温天气不只来得更早、时限更长,恐怕要更猛烈。在这个炎热难熬的夏季里,如果我们依然无奈于天气无常的感叹和依赖于公众的“民生自治”,很可能要面对一场无序的“热灾”。 频繁的高温灾害,呼唤刚性、强制性的高温休假制度,同时也在考验政府、社会、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
天气酷热,自然不是人力所能改变的,但是给劳动者创造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却是应该做到、并且也是不难做到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补贴,要求高温轮休,要求改善工作环境。目前,无论是《劳动法》,还是《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论及有关的问题时都只是片言只语,没有详尽的规定,而目前一直执行着的防暑降温规定,还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距今已经整整48年。
在这个运行了48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中,高温作业所包括的范围也仅指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轧钢等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车间;搪瓷、玻璃、砖瓦等工业的窑炉车间;火力发电厂和锅炉房等非露天作业高温防护措施,而对处在炙热的太阳底下的露天作业仅是这样规定:“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
显而易见,这样的《暂行条例》早已落后于时代,失去了适用的基础和条件。
虽然后来一些省市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但多少度为高温,什么情况下要发放降温制品,各地却标准不一,缺乏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虽然2007年6月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一份有关防暑降温措施的《通知》,但也仅仅是《通知》,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自然也没有详尽的立法规程。一份缺乏立法规程的《通知》,既缺乏相应的执法和监管部门,也没有与高温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相对应的责、权、利相配套,谁来监管落实呢?对用人单位有多大约束力呢?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遭受历史罕见旱灾的重庆市已经先行一步,经过一年多的前期调研,正在酝酿出台我国首部“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目前,《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已经通过了立法听证,施行指日可待。“重庆经验”告诉我们:高温天气固然是人力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但保护劳动者在高温天气里免受伤害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面对高温天气,政府应该未雨绸缪,尽可能把高温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高温也是一种摧残性灾难。各级政府有必要将它放在自然灾害一样的高度去重视,在进行高温预警的同时,更要履行灾难救助责任。为了避免热死人这样的“高温灾害”事件再次发生,政府、社会、企业有识之士都要站出来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高温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