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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各地在取消对农信社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总体落实效果不理想,一些专项资金限制存入农村信用社的规定和做法仍然较多,应该取消这些“歧视性”政策。
比如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下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第五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再如《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要求: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原则上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在当地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专户。
——北京读者 范炎强
部分地区对限制农信社拓展业务有着严格的规定,如宁夏中卫市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城市、农信社存储住房公积金,违反规定要严肃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宁夏人保公司规定:各公司设立的三个专户(保费收入户、赔款支出户和费用支出户),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至于具体在哪个行各公司自择,但决不允许在信用社或其他非商业银行开设账户。
目前农村信用社是县域经济中的金融主力,这些限制性、歧视性政策规定,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工作,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的筹集和信贷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限制到农村信用社开户结算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使农村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
——宁夏读者 朱启锋
要取消对农信社业务拓展方面的限制性政策,建议取消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开立的限制性规定。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河北读者 田芳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应联合行文,取消对农村信用社业务拓展方面的有关限制性政策,将涉农资金归口到农信社,以壮大农信社资金实力,增加支持“三农”的资金来源。
——山西读者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