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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助农信社轻装上阵

本报记者 刘小萃

  记者在本次会议上了解到,各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表普遍反映目前农信社发展中还面临历史包袱较重的问题。截至2007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6596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21%;历年亏损挂账735亿元;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达2652亿元。

  代表们认为,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要立足自身,通过深挖潜力、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按照市场原则,采取资产处置、机构重组等措施进行化解。另一方面,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村信用社轻装上阵、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代表们建议综合采取以下扶持政策,引导、激励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大对“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服务与支持。

  第一,比照国有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贷款的相关政策,利用票据兑付等手段对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进行第二次剥离。

  第二,减免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税费。

  按照有关规定,目前农村信用社在接收、处置抵债资产时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以及土地登记费、交易费、房产登记费、丈量费、中介服务费(评估等)、交通工具过户费等多种税费,接收抵债资产成本过高。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处农村的合作金融机构,多年来事实上承担了许多政策性支农任务,原先受地方行政干预较多,也没有独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不良贷款剥离,更没有享受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样的税费优惠,增加了农村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的成本。为降低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和成本,切实增强支农实力,建议国家参照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给予一系列的税费优惠。

  第三,免征农村小额贷款营业税。

  农村小额贷款作为国际上公认的信贷扶贫品种,由于其作用大、生命力强,目前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我国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经济普遍欠发达,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决定了其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国家对农村小额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又有严格的限制(不上浮或少上浮),农村信用社收取的利息难以覆盖成本。

  截至2007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已超过1万亿元。目前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税率均为3%,收入级次属于地方性收入,大部分列为县级收入,免征农村小额贷款营业税对县级财政影响不大,但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既减轻了负担,又能鼓励和调动其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更好地解决农村弱势群体贷款难问题。

  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对农村小额贷款的免税政策,如  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因此,建议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免征营业税。

  第四,取消对农村信用社业务拓展方面的限制性政策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下发以后,各地在取消对农村信用社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总体落实效果不理想,一些专项资金限制存入农村信用社的规定和做法仍然较多。如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下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第五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再如《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要求: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原则上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在当地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专户。

  部分地区还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宁夏中卫市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城市、农村信用社存储住房公积金,违反规定要严肃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宁夏人保公司规定:各公司设立的三个专户(保费收入户、赔款支出户和费用支出户),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至于具体在哪个行各公司自择,但决不允许在信用社或其他非商业银行开设账户。

  目前农村信用社是县域经济中的金融主力,这些限制性、歧视性政策规定,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工作,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的筹集和信贷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限制到农村信用社开户结算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使农村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

  第五,帮助化解乡村两级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债务。

  多年来,农村信用社积极响应国家和地方政府号召,向乡政府、村委会发放了大量贷款,主要用于兴办农村教育、乡村道路、通电、造林、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等,这些贷款成因复杂、政策性强、清收难度大,绝大部分已经形成了不良,给农村信用社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难以清收和消化。据对内蒙古科左中旗的调查,2003年以前,该旗政府指令由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乡政府、村委会集体承贷,或以个人名义承贷入集体账,主要用于解决农田基本建设、抗旱救灾、黄牛冷配、水稻开发、畜禽养殖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发放工资、缴税等等,到目前全旗乡村两级集体贷款余额为9300万元,已经全部形成不良,占该联社不良贷款总额的37.2%。据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调查统计,全省乡村共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131922万元,并全部形成了损失,占不良贷款总额的19.48%,拖欠利息96543万元。截止到2007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乡村两级不良贷款近600亿元。因此,建议国家在化解乡村两级债务中,重点解决拖欠农村信用社的债务问题,把乡村两级拖欠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方式,逐年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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