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切实有效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截至2007年末,全盟拥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4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全盟农村牧区经济中一支不可或缺的新生力量。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步推进。 他们在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和加强工商登记管理三个方面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同时,盟委7号文件赋予盟旗两级供销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能,切实担当起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一是结合本盟实际,搞好规划,确定科学发展目标;二是搞好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经营管理水平;三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四是协调财政、发改委、税务、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在项目申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五是利用盟旗供销合作社网站,适时地为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信息、储藏、营销等方面服务;六是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适时地将松散型的专业协会转为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社;七是协调有关部门关系,创造条件,开展村级资金互助合作社或合作银行试点。
(兴讯)